许霆案对法官的考验

时间:2011-10-04 23:33:45    文章分类:民说大案

                                (本文作于2008年9月)

许霆案终于尘埃落定。网上论战尤酣,不少论者都持“许霆无罪论”或“五年徒刑尤重论”。每看及此,我心里总有种哇凉哇凉的感觉。 

 十几年前,初接触法学,曾对教材上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奉若圭臬。可这么多年来,时光让它在我的心中慢慢地堕落成一句口号。

     其原因可能复杂到该由学者来写一本书,具体到个案,情形总是千差万别。然而就许霆案而言,种种言论的背后也许都难以摆脱“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抑或“和尚摸得,我摸不得?”的不平心理的支撑。
       我可不是要为“窃国者诛不得”、“州官就该放火”或者“和尚确乎摸得”来呐喊助威,我只是做为一个普通的法律人,有时在想,文革之后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民主与法制”(尽管还很不健全)、近些年才声势大涨的“依法治国”(虽然时不时还要提“以德治国”)就要在百姓和州官的阵阵喊杀声中就这样被踩在地上么?

做为普通人,我们会高呼“恶法非法”,还是默认“恶法尤法?” 

又或者,也许我们的法本身并不恶,让众多的人主张个案衡平的,只是由于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大背景,说到底还是这起案件都让我感到有种莫名的悲哀。

我关心的是,碰到这些具体个案的具体法官该怎么办?是不是每个行业尤其是事关普罗大众生命安全的诸多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可以采取这样极端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说或可认为是种私力救济)来引起社会的关注、争取自己的权利。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司法机关(比如许霆案里的法院)在再次面对这样又要如何处理?是挨个放他一马,还是顶着一片骂声狠狠心按章办事?

      法官该怎么办?向左走,可能要下岗(也许还不止);向右走,群众要骂娘(或者更严重) ,不左不右来个静止不动,法学家、新闻媒体也不依不饶;锐意革新,一遇此案拍案而起曰:“恶法非法”,然后依自然法判案,在中国的现实语境里无异痴人。

     我无意指出这是谁的责任,指出似乎也无益。只是,我有时会忍不住地悲哀,也许当包括我们这些与法学擦点边或者说要以法学为业的人都不把法律当回事的时候,(且不管是谁的责任),法律这门学科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恐怕也为时不远了。

      时不我待,法律共同体也罢,法官独立也好,或者法院独立、审判独立也成,似乎该拿点真东西出来了。要不,这样里外不是人的两难日子还捱得了几天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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