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04 23:41:41 文章分类:民说社会
(本文作于2007年7月)
由于两次举报重庆万州区组织副部长贾在云贪污未果,重庆一公务员建反腐网站,曝光”了其涉嫌的经济问题及相关证据。近日,万州区纪委循这一线索,对贾实行“双规”。(2007年6月20日《重庆晨报》)
看了媒体和网民对此事的一片叫好声,笔者则担心,这样的网站会是第一个也是最后一个吗?它还能再现江湖吗?曾被广泛报道的“重庆彭水诗案”、“安徽五河短信案”中,对官员的批评检举都引来了横祸,当事人皆因“诽谤”被拘,相比之下,这个反腐网站未在建站伊始就被关闭,没有被有关部门顺藤摸瓜,追究建站者法律责任,已属幸事。前述案件中固然有当地政府滥用公权之因,但究其根源,在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上,将公务官员等同于普通公民才是肇事之端。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政府官员和公民在名誉权的保护上并无区
别,只要能证明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官员就可以提起名誉侵权之诉,少数不法官员们除了能盗用公权,对处于弱势而又敢于批评检举的普通公民,扣上“诽谤”的帽子加以报复外,还可以堂而皇之地借助私权打官司,让地位较高的批评者们——新闻媒体闭嘴。近年来,大大小小的官员们掀起了被学者称为“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而这些案件又多以媒体败诉,赔钱道歉而告终。试问,媒体在屡屡输了官司又赔钱后,舆论监督的积极性还有几何,也唯有“噤若寒蝉”了吧。可以引以为证的是,建站三个月的重庆反腐网站,访问量超10万,留言逾300,甚至引起纪检部门的关注并最终扳倒贪官,却在案发前没有一家媒体报道,个中缘由,不言自明。
在美国,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要提起的新闻侵权诉讼,必须符合“实际恶意”标准,即要证明对方含有实际上的恶意,明知新闻虚假或者毫不顾及新闻的真假轻率地予以发表。其实,要找到媒体恶意的证据是难乎其难的,这一标准实是对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也是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政府官员行使着公共权力,利益攸关,责任重大,理应要承受普通人更为严厉的监督。如果不加区别地将官员和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同等保护,让前者轻易地提起名誉权诉讼。既有害于反腐倡廉,更会导致言论自由的丧失!
为今之计,应对官员的名誉权实行限制性保护,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普通公民,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诬告陷害,那国家权力就完全用不着过分担心官员的自尊是否受损,在乎他们的形象有无玷污。而应努力维护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良好环境,唯如此,民情民意上达才能畅通无阻,舆论监督才能发挥更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