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为“开瓶费”立法

时间:2011-10-04 23:51:35    文章分类:民说社会

                                                                                       (本文作于2007年7月)

6月26日,北京首例“开瓶费”案二审宣判。北京市一中院以酒楼未事先明示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的判决理由,维持了消费者获返100元“开瓶费”的原判。但判决未涉“开瓶费”的合法性,为此,北京市消协负责人呼吁出台禁止性规定,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2007年6月27日《新京报》)

     为争议频频的“开瓶费”立法的呼声,久已有之。不仅代表消费者权利的消协一直大声疾呼,部分专家学者也认为立法机关不应回避这一问题,尽快立法明确。

笔者则认为,“开瓶费”立法既无必要,也不可行。

“开瓶费”的产生,实为消费者和商家在“自带酒水”一事上的利益冲突,起因还是消费者嫌酒店的酒水太贵。酒店的酒水价一般高出超市价20%到50%,也因此被媒体和消费者疑为“暴利”。而《价格法》明文禁止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酒店酒水的价格是否高到了“暴利”的程度,价格管理部门不应在这一问题上“失声”。确属暴利,应予严处;反之,面对一片质疑声,管理部门有责任协助餐饮业与公众解释沟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而非保持沉默,逃避责任,把小纠纷拖成大问题。遗憾的是,“开瓶费”的历次大争论中,管理部门既缺明确表态的声音,也欠切实有效的行动。

许多消费者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如果收少量“开瓶费”,可以支付。从各地的几场“开瓶费”官司看,消费者也多因收费高得吓人才起诉。而“开瓶费”收不收和收多少,除了立法规制和司法救济外,完全可以留给处于平等民事主体地位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去自治。即使两者协商不成,出于竞争考虑,有的酒店会不收或少收“开瓶费”,食客完全可以用脚投票。万一餐饮业制定“行规”来强制所有酒店统一收费,也会有管理部门祭起大棒,对这一明显违背价格法的行为予以严处,何需另立新法?

而说“开瓶费”立法不可行,是因法律并非万能,强推只治标不治本的法律,往往在实施中遭遇被规避的命运。2006年底出台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家叫停“开瓶费”。而据《中华工商时报》2007年6月1日报道,贵州的开瓶费悄然变身“洗杯费”,收费依旧。说明立法如果只是一味强拦硬堵而非正本清源,收效甚微。

 审视“开瓶费”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也未到非立法无路可走的地步。相反,动辄靠立法来解决,实是犯了立法依赖症,既浪费了立法资源,也滋长了有关部门的执法惰性,为失职避责提供借口;更是越俎代疱,用公权去取代民事主体的自治权,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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