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05 22:18:25 文章分类:拍案惊心
佘祥林杀妻冤案回放
•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属怀疑被佘杀害。
•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 1995年1月6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 1998年9月22日后佘祥林开始服刑...
丈夫因杀妻罪两次被错判死刑续:法院将重审该案
本报讯 (通讯员 金正韦) 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立即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性新闻事件,有关媒体也作了报道,这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为错案。
京山县公安局、京山县法院得知此信息后迅速派人赶赴雁门口镇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张在玉的确是出走11年后回家,而1994年4月11日在雁门口镇吕冲村发现的女尸不应是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荆门市委、京山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调查,依法处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29日下午立即召开院党组会、布置对该案进行复查工作,启动再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当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对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进行了研究,决定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荆刑终字第082号刑事裁定,发回京山县法院重新审判。3月30日下午,京山县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已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目前正在依法办理出狱相关手续。近日,京山县法院将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对无名女尸一案重新侦查。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至今。
揭开佘祥林冤案曲折内幕:佘哥哥上访被关押41天
本报湖北专电 (特派记者 刘志华) 昨日,本报记者赶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对佘祥林冤案进行深入采访。
根据有关资料,佘祥林一案曾经过多轮的反复,即: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作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送荆州地区
检察分院起诉,被再次退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此后又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提出上诉,荆门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佘祥林进入沙洋监狱服刑。
佘家人始终没有见过死者
昨日,记者拿到了该案中的最后一份起诉书———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对该案的起诉书。在这份起诉书中,竟然对佘祥林“杀妻”还保留有这样一段描述:1994年4月11日,吕冲村九组程爱平发现堰塘内的尸体后报案。经法医鉴定:张在玉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昏迷后又抛入水中溺水死亡。
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佘家在收尸过程中,张在玉的亲朋好友都觉得死者是张在玉。而佘家人始终没有看到过死者,他们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然而,当地有多名目击者证明,死者所穿的衣物与张在玉平时所穿的衣物没有一点是相符的。
警察轮番审问佘祥林
昨日,躺在湖北沙洋监狱局总医院的病床上,手一直没有离开“疼痛欲裂”的脑袋,眼睛因为长时间睡不着觉而通红的佘祥林向记者讲述:“被捕后,我被20多名警察带到京山县的温泉山庄,当时我被这些警察轮番审问,整整10天10夜,到最后,我面前所有的东西都出现了重影,接着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这还只是第一次,随后不久,我又被带到温泉山庄,和上次一样,我又被他们日日夜夜轮番审问了5天5夜。”
“但是,我始终没有承认他们认为的犯罪事实。可到后来,我什么都不知道了,也更不知道后来警察审问笔录当中,为什么会出现那样详细的作案细节。”佘祥林说完,闭上眼睛,“实在对不起,我真的不想再回忆那些事情了。一说起这些,我的头越来越痛得厉害。”
昨日,记者还见到了特意从东莞回来的佘华容,他是佘祥林和张在玉的唯一女儿,今年18岁。当年佘祥林被逮捕时,她才7岁,还不懂事。但此后,佘华容明白了一切。这一切,从同学的眼光中可以看出来。
后来,因为父亲的被判刑,母亲的不知去向。刚上初一不久的佘华容不得不离开学校。没过多久,佘华容前往东莞打工。
“我现在还没有考虑回不回去继续工作。”佘华容一边对记者说,一边用手握着佘祥林的手,“我要在爸爸身边照顾好爸爸。”
当记者问起佘华容去看母亲张在玉的情景时,佘华容立即泪流满面,并趴在佘祥林的胸口痛哭起来。佘祥林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泪水,一边抚摩着佘华容的头发,一边劝慰……
收留佘妻证明 未被民警重视
在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对该案的起诉书中还有这样一段描述值得关注:1994年元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妻子张在玉从床上拉起来后,引到白湾瓜棚内关好门,自己返回家中睡觉,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佘祥林抱着小孩杨斯寒到父母房内谎称张出走了,然后拿着手电筒和张穿的毛裤,推自行车出门。佘来到白湾瓜棚给张换上蛇皮袋内的衣服、鞋子以及带去的毛裤,将换下的衣物放在棚内。尔后,被告人佘祥林拿着蛇皮袋带着张在玉行至雁门口镇的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时,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面部,将张打倒在地后,又朝张的头部乱打一阵,直至张不再动弹。接着被告人佘祥林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沉入水中。
但是,早在1994年12月27日,也就在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一直在为弟弟佘祥林鸣冤的佘锁林锲而不舍,在湖北省天门市石河乡姚岭村八组打听到了张在玉(张在玉又名张爱青)曾经出现过。并且,该村3名帮助并收留了张在玉一晚的村民为此写下了一份《关于张爱青来我村的经过》的证明。
昨日,记者拿到了这份证明,上面写道:(1994年)农历9月16(1994年10月20日)早晨8点多钟,我村聂孝仁、吴艳枝、肖桃仁等人去割谷,在路旁发现一妇女睡在地下,于是他们就把她喊到村里。在倪新海家里,他们问她,你叫什么?是哪里人?她说是雁门人,叫张爱青。倪新海等人又问她有没有小孩,她说有一女孩,当时五六岁。他们又问,你家种了田没有。她说种了3亩多田。他们又问她是怎么出来的。她说到妹妹家去,出来后就不认识路了。问完后,吴艳枝就给她饭吃。吃完饭,倪新海就安排她过了一夜,第二天吃完饭后,倪新海等人就去农田干活了,她(指张在玉)在下午5点多钟就走了。证明人:倪新海、聂孝仁、肖桃仁(并按手印)。
为了更加准确印证该村几名村民收留的张爱青就是张在玉,得到石河乡姚岭村八组村民反映的情况后的第二天,即1994年12月28日,佘锁林专门回家拿来了张在玉的照片给收留并帮助了张爱青的村民看。果然,被问到的村民都一致认为照片中的张在玉就是张爱青。
得到这些信息后,佘锁林变得有点兴奋:弟弟佘祥林有希望洗清冤情了。但是,当他拿着准备好的材料以及一份‘申诉状’去找办案民警和有关部门时,没想到办案民警却对他说,“你们这种事情我们见得多了,有本事你们自己找她(张在玉)回来再说”。
当年办案者难以寻找
佘祥林的出狱,在京山县成了大新闻,大街小巷都在谈论这件事情。佘锁林的妻子说:“认识我们的熟人,除了对我们表示理解和同情外,更多的是表示愤怒。他们都对我们家人说,一定要追究当年那些办案人员。现在这些办案者还有不少人在岗位上。”
昨日,记者设法寻找当年经办佘祥林“杀妻”一案的相关人员时,均被告知不知道到哪里去了。
佘祥林哥哥上访 被警察关押41天
佘锁林的妻子对记者还讲述了这样几个细节:佘祥林被逮捕以及后来被判处死刑后,在何场村担任治保主任的佘锁林便开始不停地寻找张在玉的下落,因为他坚信弟弟佘祥林不会干出那种事情。此外,佘锁林也不断寻找各方面的证据及材料,到有关部门上诉和上访。
但就在1995年5月4日,京山县公安局突然来找佘锁林,称县公安局找他有事。佘锁林也没多想,便说要去骑摩托车,以便晚上可以很快回来。但是,前来的警察表示不用了,晚上他们会用车子把他送回来的。然而,这一去,便是41天之后才回到雁门口镇。
“被关押了41天后,他们放了我出来。”佘锁林说,“但是,在放我出来的时候,警察还警告我,出去后不要再上访上诉了,否则再把你逮进来。”
事实上,为佘祥林四处上访的还有佘母杨五香。比起佘锁林,“掉了心头肉”的杨五香更是四处张贴寻张在玉的启事和上访。但和佘锁林一样,1995年5月6日杨五香也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
“当时距离1995年过年还有4天。县公安局给我们来话,要求我们拿上3000元去赎人。”据佘锁林的妻子回忆,“但是,经过这样长时间的折腾,我们全家哪里还凑得起3000元呀。最后,还是佘祥林的妹妹东挪西凑,弄了800元,才把婆婆赎了出来。”
“但是,婆婆出来时,不仅站不住,就是坐都坐不住了。”佘锁林的妻子还说,“3个多月后,婆婆就去世了。”而据乡亲们介绍,杨五香以前长年在田间劳作,身体很好。
探寻杀妻案具体流程:佘祥林有罪推定全记录
2005年4月13日,晴,湖北京山县人民法院门前春日朗照。
来自全国120多家传媒的200多名记者聚集在这条20米宽的街道上,同样希望见证这个冤案昭雪过程者,还包括数千名当地群众。
上午9时至10时40分,案件重审程序完成,佘祥林得到了他的清白,被宣布无罪开释,虽然他为此已付出3995天囚禁的代价。
已公开的消息证明,在3月28日佘祥林前妻张在玉出现后,这个显而易见的“杀妻”冤案,以最快的速度被纠正。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为此作出了专门批示,荆门市委书记袁良宽随后登门看望佘父,表达歉意。
在佘祥林夫妻双方的故事被广泛披露之后,冤案的成因仍构成公众的关注焦点,4月7日,一篇新华社通讯对佘案司法程序中的症结给予了明确剖析,有罪推定、先定后审和非法取证三点教训已成为湖北司法界人士对佘案的共识。
佘祥林案重审之前,《新京报》记者通过有关渠道查阅案件卷宗,力图从事实层面还原佘案11年前的司法过程,为关注此案的社会公众和司法人士提供完整样本,以反思目前已被国内司法界抛弃的有罪推定观念,当时是如何在案件的具体流程中,对当事人和司法者两方产生深远的伤害。
辨认尸体
张在生曾提及,当时他们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两万元做亲子鉴定,“不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
1994年4月11日上午11时,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吕冲村附近一堰塘里发现一具女尸浮在水面上,报案的为该村九组组长罗东官和村民程爱平,女尸是程爱平送孩子上学返家的路上发现的。保存在京山县法院的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卷宗记载,当天下午2时45分,雁门口镇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
此前,1994年1月20日晚上,佘祥林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张在玉的表姐在1月22日报案,但一直未能找到。
在辨认无名女尸是否为张在玉的过程中,佘祥林及其哥哥并未见到尸体。
根据佘祥林的回忆,1994年4月11日晚上,当时在马店派出所当治安巡逻员的他被带至一家宾馆。在这家宾馆里,时任京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的卢定成告诉佘祥林,“你的妻子已经找到,是属他杀,你要接受我们的审查。”
“当我听说妻子已找到,是属他杀的消息时,如五雷轰顶,强忍着巨大的悲痛,再三向侦查员提出要去见我妻子的要求,但一直没有如愿。”在佘祥林1998年写就的一份申诉材料中写到,“直到今天,依然不知道死者究竟是不是我的妻子张在玉。”
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介绍,当时他们并未看到尸体,在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错。
张在玉的哥哥曾去认尸,但尸体当时已高度腐烂。
今年4月4日,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回忆,当日他被警方叫去认尸,看到死者面貌已浮肿难辨,并看到死者身高、胖瘦、头发扎法和妹妹很像,认为死者是张在玉。
根据当时专案组成员曾忠的介绍,张在玉的母亲当时一口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在未见到死者的身体前,即说出了身体上的一些特征,如身上有生小孩做手术时留下的刀疤等等,这与此后尸检情况一致。
确认死者身份的另一手段是进行DNA检测。
张在生曾提及,当时他们提出进一步确认尸体,当地警方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两万元做亲子鉴定,“不出钱,我们也就相信了。”
“当时条件不好,但也应该进行DNA检测。”谈及当时认尸过程,京山县公安局一位负责人今年四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非常懊悔。
根据案卷记载,下午5时,京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指导员任朝斌、刑警毕超以及技术员李甫泽等赶赴现场。与此同时,佘祥林已经被警方确定为嫌疑人,当晚即将其带至一宾馆进行审查。
文件记载,当时京山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佘祥林突审,时任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韩友华任专案组组长,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定成为副组长,成员包括任朝斌、何泽亮、毕超、曾忠、唐开斯、吴中华、李义忠、潘余均等人。
11天后,由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死者系佘祥林妻子张在玉,1993年1月20日晚上从家出走,系被钝器击伤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并从腹内提取有硅藻之类。
4月22日,佘祥林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
四种作案方式
“就这样,他们不停的对我进行毒打、体罚、提示,为避免酷刑的折磨,我再次编造了当晚寻找妻子回家途中在关桥水库碰到我妻子作的案。”
从佘祥林案的卷宗中可以看到,1994年4月11日至4月22日,11天的审讯之中,佘祥林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这在后来的审判中曾被当作疑点提出。
第一种作案方式简述为:1993年腊月初九(1994年1月20日)晚上,佘祥林将张在玉带出门,顺手在大门边拿出一根板车撬棒,将张带至雁门口镇红旗碎石厂山坡,将张打死埋入水沟。
第二种作案方式简述为:腊月初九,佘祥林看到魏太平(佘的好友,当时在雁门口镇交通管理站上班)在雁门口镇兽医站门口对面打桌球,佘便将张在玉交给魏太平让其带走,魏将张带至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腊月十二,佘祥林和魏太平用石头将张打死,沉入水中。
第三种方式为:1993年腊月初九,佘祥林在雁门口镇兽医站碰到魏太平,让魏太平晚上11点到家里说点事情,当晚,佘和魏将张在玉带到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外,给张换好衣服,再带至吕冲九组窑凹坝山用石头将张打死,然后用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将张沉入水中。
警方认为第一种是假口供,因为张的尸体不在水沟,是佘祥林试探性地看警方能否找到尸体。第二、三种作案方式随后也被否定。证据是,长岗村二组胡明德(男,65岁)讲述,这几天晚上他都在抽水机房睡觉,没有间隔一天,且机房白天上锁,另外,张在玉也不可能和魏单独出走。此后,当地医院也出具证明,张在玉失踪那几天,魏太平正在医院打针吃药,不具备作案时间。
这样,佘祥林供述的第四种情况,被警方认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
第二天凌晨两点半,佘将六岁的女儿抱到父母房内,谎称妻子出走了,然后以外出寻找妻子为由,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在玉的毛裤,推着自行车出门,来到瓜棚内,给妻子换了一身衣服。然后他把妻子带到吕冲村九组那处池塘边,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面部至张不能动弹,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沉入水中。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灶里烧毁。
此供述的时间为1994年4月20日。
佘祥林的说法是,这些供述是在警方的诱供和刑讯逼供下被迫做出的。
“我敢说那10天11夜的痛苦滋味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的,鼻子多次被打破后,他们竟将我的头残忍地按到浴缸里,我几次因气力不足喝浴缸里的水呛得差点昏死……长期蹲马步,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脚骨。”这是佘祥林申诉材料中的一段文字。对这11天的审讯,他多次在申诉材料中提及。
“你把尸体埋在土里,我们可以挖地三尺,你把尸体沉在水里,我们可以把水抽干,你懂吗?把水抽干。”佘祥林在1998年的申诉材料中写到,“从那位指导员语气十分突出地‘把水抽干’及‘那个水库是雁门口水库吗?’的问话中,我已经猜到了在关桥水库杀人后将尸体沉在水库的经过。”
“就这样,他们不停的对我进行毒打、体罚、提示,为避免酷刑的折磨,我再次编造了当晚寻找妻子回家途中在关桥水库碰到我妻子作的案。”
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时,这一疑点被专家指出:“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达四、五种,内容各不相同,在没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前提下,仅择其一种认定不妥。”
但在案件卷宗中,京山县公安局给出的解释是,佘祥林在派出所当过治安员,从审查他的整个过程来看,他具有反侦查和反审讯能力,不可能一次性彻底交待清楚,佘是试探性的供述,挤牙膏式的交待,故有多种供述。
路线图
佘祥林回忆说,当时,刑警队指导员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
案卷显示,1994年4月21日晚,佘祥林曾被警方带去指认作案现场。这被认为是佘祥林案件的关键环节之一。
“佘祥林能够在夜间带着专案组的民警拐来拐去爬过两座山绕到案发的池塘边,准确地指认出现场,让专案民警相信案件确实是佘祥林所为。”4月5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李燕林如此转述原案件负责人韩友华的看法。
案卷中京山县公安局的一份材料描述了当日辨认现场的经过:“在公安局副局长韩友华的组织下,由检察院批捕科科长彭涛、公安局预审科科长邓年高、预审员马文祥等12人组成的专班,由佘祥林引着沿其作案的路线行走。晚上八点从何场村九组出发,佘祥林把我们引到一件放过蛇皮袋关过张在玉的瓜棚,门朝东,门上无锁,内有木床,和佘祥林交待的一样。
经过雁门口镇街上,沿着汉宜公路向东走500米,沿一土路往吕冲九组走到一叉路口,继续走了1里,佘发现错了,返回岔路口,又往东走看到一座山,走完这座山又顺路走上另一山,然后到一池塘,佘说在离堰(池塘边)30米处将张打死的,然后沉尸。”
京山县公安局材料证明,此段路程共11公里,且经过两个山顶,当日下着小雨,佘祥林能找到现场,并附有一份行走路线图,因此认定佘祥林作案真实可信。
但对此段经过,佘祥林回忆说,在1994年4月15日刑警大队民警对他审讯时,刑警队指导员见他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他拉到写字台旁,边讲解如何走边给他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佘说当时另有两名侦查员在场。
佘祥林说,之后,该指导员还叫他仿画了一张给刑警大队长卢定成看。
“尽管他们曾给我画了行走路线图,我还是无法带他们去,因我从来没去过那地方,被带到关桥下车,他们就将双腿被毒打的高度浮肿根本无法行走且处于昏睡状态的我架下车。”佘祥林在1998年的申诉材料中记录了指认现场的经过。在两次走错了方向之后,一名刑警给了佘祥林一个手电筒,“并再三叮嘱我往回走注意左边的路口……实在找不到路口时,天下起了雨,刑警队的曾忠和雁门口镇派出所一民警直接架着我朝山上走,在我的前面50米左右还有两个人带路,一个是何泽亮,一个记不清名字了。”
按照佘祥林的叙述,两名民警架着佘祥林翻过了两座小山,来到一池塘边。
在此后对佘祥林的审讯笔录中也曾提到过相似情节,但并未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在1995年10月京山县公安局对佘祥林的一次突审中,佘的笔录显示,对杀人现场和沉尸点的指认,他是“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但现场并没有石头”,之后有人抬着他的胳膊指着池塘一个方向照的相。
佘一露面即被媒体围追堵截
昨天上午8时许,法院门外聚集了国内各大媒体记者和前来观看的群众达800多人,京山县公安局派出数十名警察在法院门口执勤。8时30分,佘祥林的大哥佘锁林乘车来到现场,8时50分,佘祥林乘坐的车在离法院大门口约百米远处停下,佘祥林在女儿佘华蓉和表哥的陪同下刚走下车,就被100多名记者团团围住。而佘祥林对记者的提问一律不予回答。随后,执勤警察将佘祥林护送进审判大厅。
审判长当庭宣布佘祥林无罪
昨天上午9时,仅能容纳96人的审判大厅内座无虚席。法官随后请出被告佘祥林及其律师、公诉方的京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依次入座。而公诉方没有出具公诉书进行宣读。公诉方所出具的都是关于佘祥林无罪证据。
据悉,合议庭由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胡多盛担任审判长。佘祥林的两名辩护律师张成茂和周峰出庭为佘进行无罪辩护。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和(2005)荆刑监9号再审决定书。
针对该案的焦点,即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为证明佘祥林没有犯故意杀人罪,公诉方的检察员还出具一份重要的证据,就是在上月28日张在玉在回来后,公安部门对张在玉所做的笔录。
10时20分,法庭进行休庭15分钟。10时35分,当公诉人和被告人佘祥林入席后,审判长宣判:由于张在玉归回,证明佘祥林没有杀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故意杀人罪事实不能成立,佘祥林无罪!审判长还表示,在判决生效的10天内,如公诉方没有对佘祥林上诉,可在10日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退庭后,众多记者围着已经重获自由身的佘祥林进行采访,当问及佘祥林此时有何感言时,佘大声说道:公道自然在!
记者通气会 市委宣传部、法院领导均未露面
4月12日以前,荆门市委宣传部在前来申请旁听的国内各大媒体表示:只让中央级3家媒体记者进入采访。而在当天,部分当地媒体记者靠关系、甚至直接由法院干警带入法院。
昨天上午,荆门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张科长出现在法院门口,有记者问及当初所说的只有3家媒体的记者允许进入法庭旁听,而现在却有那么多记者进场该如何解释时,张科长无言以对,只好回答这个问题以后再说。此外,法院一工作人员曾表示,通气会将让所有记者进入采访,到时,法院院长和市委宣传部领导会回答记者的提问。
而在昨天上午11时,由法院主持召开的佘祥林再审情况通气会上,该院唐崇德副院长只宣读了一个新闻通稿,随后就解散。法院院长和市委宣传部领导并未露面。
佘祥林回家 父子相见相拥而泣感动众人
昨天下午2时,佘祥林在大哥佘锁林、二哥佘桂林、弟弟佘梅林及女儿的陪同下,乘车前往家乡何场村。在村头的大槐树下,佘祥林下车,向家中祖坟走去,然后眼含泪水扑通一声跪在母亲的坟墓前。
佘祥林默默地在母亲坟前烧纸,将香点燃插在母亲坟前。这时,鞭炮噼里啪啦地响了起来,他弯下腰向母亲的坟磕头、磕头、再磕头。
随后,佘祥林坐上车,在走了约500米后,回到了自己家乡的何场村。他在家人的陪同下,一步步朝那个仍是土墙的家中走去。父亲佘树生早早就站在屋前的石阶上,等待儿子的归来。佘树生在看到儿子后,连忙走上前去紧紧拥抱着冤坐11年牢的儿子。此时,佘树生满是皱纹的脸上布满混蚀的泪水,他那布满老茧的手不断用力地拍着儿子的后背,哽咽着说,回来就好,回来就好。见此情景,众相亲都流下了眼泪。
当问及佘祥林今后如何打算时,佘一脸茫然,许久,他才说,先把赔偿金拿到手,以后的事慢慢打算。但他表示绝不会和张在玉复婚,至于以后是否会再娶妻要看女儿同不同意。
两大疑问
群众:认尸现场有两家人?法院:公安专案组正在调查
记者连日来在雁门口镇何场村和台岭村采访佘祥林冤案时,无意间得到一个重大的消息:在1994年夏季,水库边发现一无名女尸时,有两家人(包括张在玉家)在现场哭着认尸!
现场既然有两家人认尸,为何公安确定那人就是张在玉?京山法院一名副院长解释称,他们对这个不清楚,但公安局现已成立专案组,对佘祥林祖坟中的无名女尸进行开棺确认。但公安要找到当年报失人口的家庭,也包括当时认尸的那一家人。只有公安确定失踪人员后,才能开棺进行DNA鉴定。
群众:张家曾收到张在玉来信?张家:以为有人开玩笑
有群众传言称,在两年前,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就曾收到由山东张在玉寄来的信,至少有5封以上。如果属实的话,张在生知情不报,则属于犯罪。
当记者找到张在生证实此事时,张在生说,当时佘祥林杀妻案已经定为铁案了,法院已经重审判决了,此事已在众乡亲中成为不可推翻的事实。但八九年后,收到一封自称是妹妹张在玉的来信,以为是有人开玩笑,就没有理会。
佘祥林的大哥佘锁林在雁门口镇做了10年的邮递员,对于此事,佘锁林称当时有写给张在生的信经过自己的手,但谁知道那个写信的人就是张在玉啊。
案件回放
1994年1月20 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
同年4月11日 佘祥林被指认为杀人凶手。
1995年5月6日 佘母杨五香因四处上访被抓入狱,在看守所被关9个半月,从看守所出来三个月后去世。
1998年6月 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死刑。
2005年3月28日 张在玉突然回老家探亲,此时,杀妻冤案真相大白。
3月30日 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
4月1日 佘祥林被取保候审。
4月13日上午9点 京山县法院开庭重新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