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04 14:43:0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诈骗罪名难构成,公安无奈终放人
-丹阳律师韦正夫经办徐**诈骗案无罪辩护案例
2011年6月22日,家住南京市建邺区东升村的徐**被DY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其亲属在收至刑事拘留通知书后,第一时间来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委托了韦正夫律师担任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韦正夫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丹阳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徐**,了解了相关案情。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徐**的行为认识上存在偏差,本案中的“受害人”其实是为了自己的虚名,知假买假,有的人甚至是积极主动要求买假,犯罪嫌疑人徐**其实是迎合了某些所谓“受害”单位要求购买虚名的心态,才虚构和委托他人制作了一些所谓的“江苏省优质产品”、“江苏省AAA企业”、“江苏省质量信得过企业”的铜牌,卖给有需求的企业的。其实这些企业是在知假买假,其支付的价格是双方事先谈妥的,不存在任何的受骗上当。因此,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涉嫌诈骗犯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为此,韦正夫律师及时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交换了意见。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听取律师意见后又提出,徐**的行为即使不构成“诈骗罪”,也还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韦正夫律师又针对性地提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前提是,徐**制作或出卖给这此企业的铜牌上落款的这些所谓单位首先要真实存在,其次其单位性质要属于国家机关。从本案来看,这些铜牌上的落款单位大多数不存在,且都不是国家机关。因此,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罪名也不成立。此后,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通过汇报法制办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辩护律师的意见有理,追究徐**诈骗罪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证据不足。在对徐**刑事拘留37天的期限即将到期的第37天下午,终于对徐**予以释放。徐**通过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和及时提供法律帮助,终于解脱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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