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能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时间:2012-12-25 20:20:2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学校不能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为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需要法律帮助时,总是认为学校是监护人,所以学校应该对学生在学校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目前就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理由如下:

1、法律设定学校与监护人制度的功能不同

设定监护人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提供财产以保障未成年人生活、接受教育,同时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生活,家庭教育以生活教育为主;而设立学校的主要目的是对学生进行科学文化的教育和价值观念的培养。

2、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某些资格

如代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涉及诉讼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为了该未成年人的利益,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等,代为从事上述这些行为的资格只有监护人才能享有。

3、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

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侵害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则不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能承担责任,对于此点,下面还要探讨,在此不再熬述。

4、我国法律明确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

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资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只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监护人,学校显然不在此列。

根据2002年6月25**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根据此规定,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不承担全部监护职责,但学校可以接受委托,承担部分监护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一是确认了监护职责可以委托给学校的法律制度;另外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情况分为部分委托和全部委托两种。全部委托,如监护人在自己出差以后,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父母或者其他亲戚、朋友,学校接受的不是全部委托,只是部分委托。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因为学校不是监护人,无法按照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原则来要求学校,而监护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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