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25 15:49:09 文章分类:公益咨文
丹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操作模块
模块
内容
任务分工
征
收
计
划
拟订征收计划
市政府主要领导:
召集相关单位和市领导审定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市府办:
1.召集发改经信、规划、国土、房屋征收等部门对项目单位、属地政府上报的下年度房屋征收项目进行初审;
2.以市政府名义,向市人大提出关于将下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议案。
发改经信委、规划局、国土局:
对照相关规划要求,对征收办汇总的下年度征收计划进行初审。
项目单位、属地政府:
1.在规定时间内按统一格式要求,向征收办上报下年度房屋征收项目;
2.提供房屋征收项目的建设内容、具体地址等相关资料。
物价局:
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上报上年度城区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及涉及迁装移位补助的相关收费标准。相关价格和标准如有变化,应及时上报。
征收办:
1.向各项目单位、属地政府下发上报下年度房屋征收项目的通知;
2.汇总下年度房屋征收项目,拟订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
3.对照相关规划要求,对汇总的下年度征收计划进行初审。
审核征收计划
批准征收计划
纳入年度计划
征
收
决
定
征
收
决
定
征
收
决
定
办理征收手续
市政府主要领导:
1.批准征收补偿方案;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超过500户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市府办:
1.组织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法制、公安、信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2.牵头召集发改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监察、财政、审计、房屋征收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认定。
宣传部:
1.组织“一报两台”宣传房屋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房屋征收决定等,提供免费版面宣传。
发改经信委:
依法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
规划局:
1.依法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及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及附图;
2.按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未经登记建筑作出书面的认定意见;
3.做好房屋征收范围的现场定点工作;
4.按照征收办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局:
1.依法出具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附图;
2.按照征收办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住建局:
1.为核实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提供相关资料;
2.按照征收办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城管(执法)局:
1.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依法作出处理;
2.按照征收办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环保局、食药监局、烟草局等:
按照征收办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单位:
1.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证明文件,并向征收办提交;
2.筹措征收补偿资金,落实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必须足额存入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3.按照丹政办发[2010]168号文的规定,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属地政府:
1.确定征收实施单位;
2.会同征收办做好对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登记工作;
3.按照丹政办发[2010]168号文的规定,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办:
1.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公告;
2.向有关部门发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3.签订委托征收实施协议;
4.会同属地政府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组织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并公布结果;
5.制订房屋征收项目预算,报市政府同意后交项目单位;
6.向市府办、规划局移交未经登记建筑的资料;
7.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并组织修改、听证、公布等工作;
8.以市政府名义,公告房屋征收决定。
确定征收范围
组织调查登记
处理未登记房
安排征收资金
制定征收方案
进行风险评估
作出征收决定
征
收
实
施
征
收
实
施
征
收
实
施
分解征收任务
市政府主要领导:
1.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成立指挥部,并召开任务交办会,向各有关部门、工作组、属地政府和助征单位交办具体的征收任务;
2.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3.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分管领导:
牵头和督促分管条线内的助征单位开展助征工作,协调解决相关矛盾。
项目指挥部:
1.确定征收任务分解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
2.对房屋征收中特殊的复杂情况,协调有关部门会商决定;
3.遇有可能影响全局的重大问题,拿出初步意见,报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
4.协调助征单位开展工作,处理矛盾。
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
(一)办公室:
1.负责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协调各工作组及项目指挥部开展工作;
3.召集各工作组、属地政府、助征单位、征收办等,每月召开督办会(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每周召开推进会,通报和督促进度,研究解决矛盾;
4.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培训;
5.做好选定征收评估机构的公证、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的勘查记录、证据保全、提存公证等工作;
6.组织实施对属地政府、助征单位和房屋征收部门的考核工作。
(二)保障组:
1.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资金拨付办法,落实和拨付资金;
2.跟踪审计征收项目,每月向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提交审计简报;
3.对申请特殊困难对象补助的被征收人进行核实;
4.协调解决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
5.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按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6.协助开展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征收工作。
(三)宣传组:
1.深入宣传房屋征收工作(报纸每月不少于1/4版或3条新闻,电视每月在晚间时段不少于15分钟或3条新闻,电台每月不少于20分钟或3条新闻);
2.对互联网上涉及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负面信息,及时予以处理;
3.接待来我市采访房屋征收工作的外地记者。
(四)督察组:
1.督察属地政府和助征单位的征收任务落实情况,每周汇总后报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
2.检查全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履职及守纪情况,公布举报热线;
3.每月编发《房屋征收工作督察专报》,报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发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4.对在房屋征收中违反纪律和相关规定的领导干部及其它人员,按丹发[2011]58号文和丹办发[2010]84号文的规定进行问责和查处。
(五)组织组:
1.制订对参与房屋征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考核办法,报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2.做好涉及市管干部的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
3.采取组织谈话、集中开会等形式动员相关干部配合实施好房屋征收工作,对拒不配合的可采取适当组织措施予以督促。
(六)执法维稳组:
1.组织拆除违法建筑;
2.组织司法强制搬迁;
3.牵头处理涉及房屋征收的纠纷和治安案件;
4.转办、督办涉及房屋征收的信访件,协助属地政府做好信访工作;
5.做好与房屋征收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律师的沟通工作。
项目单位:
1.做好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工作;
2.做好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属地政府:
1.入户进行征收动员,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布置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工作;
3.协助征收评估机构入户评估;
4.做好房屋征收相关文书的送达工作;
5.会同征收办做好补偿决定的相关工作(确定对象,准备基础资料);
6.做好强制执行的善后工作;
7.包干属地的信访和稳控工作;
8.确定拆房公司,组织房屋拆除,收取被征收房屋残值。
助征单位:
1.按任务交办会要求,对助征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领导和人员;
2.组织责任领导和人员在征收实施单位的配合下,入户对助征对象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和宣传解释;
3.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上级交办的助征任务。
征收办:
1.组织选定征收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2.与被征收人签订并履行征收补偿协议;
3.对属地政府、助征单位、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对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拒不履行的,向法院起诉;
5.代市政府起草补偿决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告;
6.代市政府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市政府批准后提交法院。
交办征收任务
形成工作合力
组织征收评估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作出补偿决定
依法强制执行
征
收
扫
尾
建立征收档案
市政府主要领导:
召开征收项目总结会,通报工作情况,兑现房屋征收考核结果。
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征收任务落实情况,拟订房屋征收考核结果的兑现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
审计局:
公布审计结果。
项目单位:
1.做好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工作;
2.做好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属地政府:
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征收办:
1.汇总征收项目台账资料,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2.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公布补偿情况
审计征收资金
兑现考核结果
注:1.本操作模块所称“项目单位”,对于旧城区改建项目和上级交办项目,是指牵头推进该项目的市属单位或属地政府;对于其它项目,是指该项目的用地单位(用地单位不是市属单位或属地政府的,则是指其相应的上级单位)。
2.本操作模块所称“征收实施单位”,是指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提供劳务的单位。
中共丹阳市委办公室 2011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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