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25 16:41:34 文章分类:公益咨文
丹阳律师韦正夫教告诉你如何打“医疗官司”
老百姓俗称的“医疗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由上,主要是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或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这是一个较为专业的话题,下面我分11个话题分别向大家作一介绍:
1.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A.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B.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C.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3)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A.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B.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5)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A.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B.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C.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D.医疗美容等。
【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A.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
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C.缺陷婴儿的父母为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应当获得赔偿,具有被侵权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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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保密医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医疗事故责任不再是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3.什么是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举证证明诊疗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A.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事实十分清楚,具有一般医学科学知识的人都可以确信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B.需要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来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患者需要承担第一次鉴定费用);
C.如果经鉴定无法得出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结论,患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律师提示】
①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范围:
A.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其他能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B.应证明受损害的事实;
C.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应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
②医疗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
A.医疗机构以损害时由于患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的,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B.医疗机构以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③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④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错误:
A.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B.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⑤医疗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法院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对于鉴定结论中的相关问题出具书面意见予以说明。鉴定人是否出庭不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7期(总第5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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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别免责事由包括: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最终是否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医务人员是否合理履行了说明义务】。
A.患者客观上的“不配合”行为系囿于其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而难以对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建立正确的理解:判断患者客观上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关键,是医务人员是否向患者履行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
B.患者一方主观上具有过错(故意/过失)。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A.须处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患者的生命【非一般健康状况】受到伤情急剧恶化的威胁/患者生命受到威胁正在发生或实际存在。
【提示】紧急情况的判断标准:
①时间上的紧急性:是指医务人员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该情况的突发性使得医务人员难以在技术上做出全面细致的考量;
②决断上的紧急性:是指在该种情况下患者常命悬一线,要求对患者的伤情进行迅速诊断和治疗,医务人员所做出的决断决定着患者的生死存亡。
B.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务人员未尽到紧急救治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尽到的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仍难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提示】医务人员尽到合理义务的判断标准:
①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疗;
②治疗措施的合理/适当;
③谨慎履行说明告知义务;
④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区别于医疗科学水平/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难以诊疗。
【律师提示】
①医疗机构一般免责事由:
A.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停电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
B.医疗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可以免责。
③经患者同意按照规定实施的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条文理解与适用》第423页】:
A.试用必须按试验下诊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B.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
C.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④即使存在医疗机构免责事由,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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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医疗意外免责事由?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1)医疗意外的基本特征:
A.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B.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是由于他们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2)医疗意外是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
A.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医疗过失;
B.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
【律师提示】
医疗义务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可以免责;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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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法律特征:
A.以具有医疗过失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构成前提;
B.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技术过失:违反当时医疗水平所确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所应承担的诊疗医务标准(即违反高度注意义务)。
【提示】医疗技术过失类型:
①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②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后果的回避义务;
③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转医说明义务/转医运送义务)等。
C.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方式主要由原告证明【采取原告证明方式】:只有在受害患者已经证明到一定程度或者《侵权法》第58条规定情形,才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失。
D.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只包括人身损害事实/不包括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类型:诊断过失损害责任/治疗过失损害责任/护理过失损害责任/感染传染损害责任/孕检生产损害责任/组织过失损害责任。
(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性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4)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A.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是以“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
B.医疗机构过错推定:受害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可以推定存在医疗过失。
【提示】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情形: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医用氧舱临床适用安全技术要求》、《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等】;
②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消极行为);
③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积极行为)。
(5)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A.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B.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事实;
C.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
D.医疗技术过失:是指合理的医师未尽高度注意医务:医疗技术过失应当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采取“当时的国家标准+差别”原则。
(6)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
【律师提示】
①紧急救治权应当是患者的权利且应是医疗机构的义务:
A.医疗活动中患者请求并获得医疗救治(包括紧急情况下请求并获得医疗救治)应当是患者的权利;
B.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是保障患者权利的对应义务;
C.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达到的医疗水准(即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A.医疗水准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B.医疗水准和医务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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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什么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保密医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法律特征:
A.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医疗伦理过失为前提;
B.医疗伦理过失认定方式是过错推定;
C.医疗伦理损害包括患者人身损害/其他民事权益损害。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类型:
A.违反信息告知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充分告知/说明其病情,未对患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侵害患者知情权的医疗损害责任。
B.违反患者同意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其应当尊重患者自主决定意愿的医务,未经患者同意,即积极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消极停止继续治疗,侵害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医疗损害责任。
C.违反保密医务损害责任。
D.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违反行政管理规范,造成受害患者的身份权等权利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4)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A.违法行为;
B.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侵害患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身份权等。
C.因果关系;
D.医疗伦理过失(推定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从事医疗行为时,违反医疗职业良知/职业伦理应遵守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的疏忽/懈怠。
(5)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形态:替代责任。
(6)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7)医疗机构伦理损害责任内容:
A.告知和知情同意义务。
【提示】
①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A.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B.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④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病历资料义务。
【提示】
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②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A.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B.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
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都只是对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当对主观性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并未对患者是否可以查阅/复印/复制主观性病历资料作出规定。
C.隐私保护义务。
【提示】
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②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泄露患者隐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人员的行为;
B.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C.不得进行防御性治疗(过度诊疗)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提示】
①过度诊疗与适度诊疗相对客观的标准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实施过度诊疗的标尺。
②适度医疗应考虑以下因素:
A.符合患者实际需求;
B.疗效是最好(既非“过”亦非“不及”);
C.经济耗费是最小;
D.对患者的侵害是最小(无伤害/伤害最小/无痛苦/痛苦最小);
③医疗过度侵权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指重新治愈康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A.过度医疗没有造成新的人身伤害或过度医疗和新的人身伤害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没有其他合理理由的:应予赔偿认定为不合理的费用;
B.造成新的人身伤害的(包括产生新的疾病/原有疾病恶化甚至死亡):如果有因果关系,应赔偿因新的人身伤害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衍生疾病治疗费用等。
【律师提示】
①医疗伦理过失类型:
A.违反资讯告知义务的伦理过失;
B.违反知情同意的伦理过失;
C.违反保密义务的伦理过失;
D.违反管理规范的伦理过失。
②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诊疗的需要向患者披露诊疗信息时应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A.决定是否向患者说明某一特定医疗风险信息的标准是其对患者决策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B.所有潜在影响患者决策的风险都必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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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什么是侵犯患者知情权责任?
(1)患者知情权:
A.《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患者自己同意医疗方案并不能保证正常开展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签字;
B.《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仅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并未对患者的同意权做出特殊规定;
C.《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未规定保护患者行使权利的保障性措施;
D.《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2)患者知情同意权内容:
A.充分知情权;
B.自行决定权。
(3)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法定义务)并获得患者或监护人同意是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具备合法性的前提。
(4)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范围:
A.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设备技术状况等;
B.患者的病情以及医疗机构的检查、诊断方案;
C.转医/转诊告知义务。
(5)医师特殊注意义务:
A.说明义务:为得到患者有效同意的说明义务/为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作为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
B.转诊义务;
C.问诊义务。
(6)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损害构成要件:
A.医务人员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B.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C.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D.侵害患者知情权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7)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例外: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B.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不包括患者或其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采取保守态度】;
C.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律师提示】
①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治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
A.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
B.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
②对患者知情权限制:
A.患者的拒绝/放弃:患者对知情权拒绝/放弃(无所谓同意权行使);患者对同意权的拒绝/放弃。
B.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性治疗。
C.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权行为:主要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时,在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上享有一定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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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1)隐私学说:
A.私人领域说;
B.私人秘密和私人信息说;
C.生活安宁和秘密说;
(2)隐私特点:
A.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B.非公开性;
C.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D.人格性。
(3)对患者隐私权限制:
A.公共利益的限制;
B.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C.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4)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隐私的具体内容:
①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传播;
②自然人的个人活动(尤其住宅内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被监视居住除外;
③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烧扰;
④自然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公开;
⑤自然人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⑤自然人的通信/日记/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⑦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⑧自然人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⑨自然人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⑩自然人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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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什么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1)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性质:具有医疗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2)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中间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最终责任归责原则:
A.医疗机构/医疗产品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B.医疗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A.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
B.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
C.须有因果关系。
(5)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类型:
A.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的致害责任;
B.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致害责任。
(6)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
A.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B.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提示】
①医疗产品种类:
A.药品;
B.消毒药剂;
C.医疗器械;
D.血液及血液制品。
②医疗产品质量缺陷认定标准: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于缺陷产品。
A.医疗产品质量缺陷一般需要进行科学的鉴定;
B.如由于植入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而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首先应查明患者植入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其次,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能否举证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患者原因造成的,无法举证证明的,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③ 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注意义务:
A.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统一进货渠道,避免因“吃回扣”而购进“三无产品”或者伪劣产品;
C.不得施用禁止使用的产品和过期淘汰的产品;
D.不得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E.不得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F.正确使用医疗产品;
G.建立购货档案以及严格的“进、销、调、存”和施用管理制度;
H.建立医疗证据保全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
④根据最近原则,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A.受害患者行使违反医疗义务损害责任请求权:应当向医疗机构请求;
B.受害患者行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请求权:可以向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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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什么输入不合格血液的致害责任?
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1)不合格血液致害在采血环节主要表现:
A.未做检测/未检测出应当检验出的病毒;
B.采血过程中血液受到污染;
C.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措施不当导致血液变质;
D.运输过程中因设备配置不当导致血液变质等。
(2)不合格血液致害在临床用血环节的主要表现:
A.血液保存/管理不当导致血液收到污染/变质;
B.使用过期输血器具/消毒不严使患者受到损害;
C.未考虑患者的特殊体征不当输血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3)责任承担:
A.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B.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提示】
无过错输血感染责任:
①目前血液检验方法受到现有医学水平的限制,部分早期病毒感染患者其病毒标志物在血液中难以检出,医学上一般称为“窗口期”;
②较为可取的观点认为应当将血液视为“产品”,使血液提供者承担与血液制品生产者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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