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值得提倡吗?

时间:2008-06-23 16:10:56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据网易新闻报道:扬州一名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派出所值班民警前去劝止时遭其疯狂暴打18分钟,打累了竟然还说“我歇会儿再打”。民警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当场被打成重伤并昏倒。经查,该男子并不是什么“新加坡投资商”。据悉,民警名叫詹朝龙,“特种兵”出身,曾两获全国散打大赛亚军。

民警詹朝龙在医院说:“当时事情只是矛盾纠纷,而不是治安案件,更不是刑事案件,我们出警后主要是协调劝止和批评教育。当时身上配戴警用器具,自己平时又喜欢锻炼,真正还手了,轻重很难掌握,所以理智上还是不允许自己动手。而且,当时嫌疑人可能误解我们偏袒物业方面,再动起手来,肯定会加深误解,造成矛盾升级。我是工作了20年的老警察了,这次事件算是以血的代价践行一名人民警察的职责吧,虽然自己受了伤,流了血,但事后想起来,一点儿也不后悔!”

詹朝龙的做法让人感动,也见证了人民警察对人民的热爱。但是,这种行为我还是感觉有些欠妥,其对法律和自己职责的理解还是不够深刻。 请看如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明显,首先,该男子堵塞道路,已经危害了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属于治安案件,人民警察接到报案后理应予以制止。其次,当该男子不听劝告,并对警察进行漫骂时,属于“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当该男子袭击民警时,已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当将民警殴打至轻伤以上时,已经涉嫌构成犯罪,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

   人民警察是用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当他们连自己都保护不了时,如何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作为人民警察,应该好好学学法律,深入理解法律规定,一方面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一方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应作“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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