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5 15:41:15 作者:邵建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抗 议 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月20日,本人收悉贵院崔海峰法官通过EMS邮寄的(2004)临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EMS编号:EY222815484CN),该判书形成时间为2004年11月10日,由于该判决被告代理人写着本人的姓名及服务单位,而你院又称“被告经本人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维护本律师及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现对你院及承办法官这种严重违法审判的行为不得不提出强烈抗议!!!并要求你院对下列事实作出明确答复。
一、(2004)临民二初字第125号何时重新立案,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被告。
二、何时以什么方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三、对于被告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作出了裁定,该裁定是否送达当事人。
四、2004年11月10日所作的判决因什么不可抗力事由直至2010年1月20日才送达判决书。
抗议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邵建平律师
2010-1-21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各类媒体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