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5 15:39:41 作者:邵建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常熟市东风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蒿山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堂经理
被上诉人:临沂震元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苍山县建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卓爱武董事长
兹因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临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临民二初字第125 号民事判决并改发回重审。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1、本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既未向上诉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被告。也未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上诉人未收到,本案无论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都存在问题)。
2、一审法院也未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开庭通知书,而判决上写明是被“告经本人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2004年11月10日所作的判决直至2010年1月20日才送达判决书。
二、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未收到货,一审也认定是转送其它单位。
2、上诉人也未收到被上诉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3、价格认定确乏依据。
上述事实,请二审法院明查,以难护法律的尊严,给山东的法治环境挽回一点影响。
此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认:常熟市东风纸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20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