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听证代理词

时间:2010-05-23 10:04:14  作者:邵建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代 理 词

 

听证主持人、各位听证员:

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接受尤兰芳的委托,指派本人代理其参与涉及泰市市水泥制品厂及围边地块的拆迁纠纷事宜中来,在坐的各位,通过刚才的听证调查,对于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各自的意见及理由我相信大家均已明白,那么对尤兰芳所拥有的位于泰兴镇商井村东井组59号房屋是否应该进行强迁呢?代理人认为,按拆迁人现在的补偿标准以及在目前的时间段对其房屋实施强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公然侵害。公开、公平、公正是拆迁工作的最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机关在拆迁管理中首要遵循的准则,下面我也围绕这三原则就本宗拆迁中从程序到实体上存在的问题作一陈述。

一、         关于公开性。公开是指信息的公开,包括拆迁批准手续的

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评估结果、补偿结果的公开。所有这些公开都为了一个结果就是阳光拆迁。但就本案而言,本代理人从3月17日介入尤兰芳的拆迁事宜中来,第一件事就是了解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一个接触的是分管这片拆迁工作的田镇长,通过半天的交流,被告知实施方案在主管部门处,而每位拆迁管理人员手中均有一份没有任何单位署名的方案,我们不竞要问,我们的干部是不是就是拿着这样一份没有任何组织对此负责的实施方案在与被拆迁人谈拆迁事宜。此后本代理人从建设局法制科申请到一份方案,一张纸与拆迁工作人员手上的完成不同。那么哪个才是本次拆迁中由拆迁人向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拆迁许可证时的方案呢,代理人至今没有得到明确的结论,就此一例我们再引伸到其它事项上来。

1、         对拆迁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是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而本

案中建设局对尤兰芳作出行政裁决时,不可能也没有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既是建设局作为拆迁主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结果,也是忽视被拆迁利益的体现。在今天的强拆听证中,我们仍没有见到全部的拆迁批准文件。

2、         评估报告。根据有关规定,评估报告应该送达被拆迁并

作公告,但尤兰芳家的房屋评估报告是否送达,是否告知其权利、是否对其异议作出解释。由于行政裁决没有采用听证程序,所以作为被拆迁人根本无法对此进行审查,但从已知的事实看,至少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评估报告没有及时送达或送达方法错误,二是没有告知其相关权利,二是评估报告直至4月中旬才在拆迁现场公布(作出裁决的时间是2010年3月30日)。所有这些在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中均未体现出审查的事实。

3、本次拆迁的拆迁许可证中明确被拆迁户为135户,拆迁面积45000平方米,而当本代理人向拆迁管理人员了解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时被告知的总拆迁户数达500多户,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呢,作为拆迁主管部门向被拆迁人作说明了吗?两宗拆迁为什么这么容易混到一起呢,难倒是仅仅为了归避未拆迁户数超过30%作出行政裁决时应该进行听证这一法定程序吗?

  二、公正性。公正性主要体现在拆迁主管部门在对待拆迁人与被拆迁的执法方面。别的不提,单看行政裁决中只对拆迁人的意见进行表述而不对被拆迁人的意见进行表述,就很难说是公正的。由于该裁决前没有进行听证,我作为尤兰芳的代理人只能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主管部门表述我方意见,而所有的意见在裁决中只字未提,请各位看一下裁决书再看一下拆迁人的拆迁裁决申请书,两者完全一致。我们只能借用一句话来评价这份裁决书,我尽管不同意你的的意见,但我会用生命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可惜裁决部门甚至驳夺了被拆迁人说话的权利,这样的裁决书能说公正吗?

公正性的另一体现是,在本次听证前的4月26日,本代理人向建设局提交了回避申请书,要求听证主持人等回避本次听证。理由是这些听证人员都是建设局的工作人员,他们是拆迁批准单位,又是行政裁决单位,如果再由他们组织强拆听证,让他们自己来审查自己的裁决是否存在错误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的体现,我们不是说某个个人在工作中缺乏公正,但这是作为一个政府行政机关要在拆迁工作中能够体现公正性,自身回避听证应该是最有力的表现。

三、    关于公平性。我想借用一位被拆迁人的话最确切了,那就是

同房同价,拆迁工作的公平性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同房同价,但本次拆迁中又是怎样个情况呢。

首先我们回到拆迁实施方案中来,该方案中明确了本次拆迁中有

关被拆迁房屋面积确认的方法,其中明确了集体组织成员如果确认其面积问题。而拆迁人对此是称统一采用产权证面积,完成不顾实施方案中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如何确认的规定,拆迁人首先采用方法是不承认被拆迁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理人在另起相同案件的调解中曾询问过估计公司的工作人员,得知评估中被拆迁人的身份确定是由拆迁人确定的,而在询问拆迁人的委托实施人代表时他又说是有关部门确定的,但自始至终没有说明是那个部门,我们是否可以说在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裁决时,有关该问题还没有个明确。第二拆迁人是死扣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面积的确认规定。我们都知道作为一部全国性行政法规,不可能对面积确认作统一规定,每个地方只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而实施方案是什么?实施方案是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的重要文件,是其取得政府拆迁许可向被拆迁人作出的承诺。如果拆迁人在取得许可证后推翻实施方案,那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欺骗行为。所以不仅不能推翻,如果在词意理解上发生争议也只能作出对拆迁人不理的解释,这是方案制订者必须承担的见险。其三,拆迁人甚至叫出即使被拆迁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能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应权利的很话,而对此,我们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竞然没有问一个为什么?

   其次,我们还是有必要说说房屋产权证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私有房屋登记是一种行政登记不是行政和批准,登记实行自愿原则。本次拆迁中出现了一幕让人费解的事,同样与尤兰芳性质相同的被拆迁人羊雪萍家,其建房的批准与建造与尤兰芳基本一致,但因其产权证登记面积为160多平方米,而得到71万元多元的补偿。而尤兰芳因为产权证登记面积仅111平方米左右,根据拆迁人的计算只能得到493072元,相差21万元之多,我们要举这么个例子想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认定房屋面积不应该是只按房产证登记数,应该结合实施方案进行,否则该实施方案是派什么用的呢?二是登记面积与实施面积不一致时要区分对待,要考虑到历史情况,要考虑到人均居住面积,更要考虑到房屋建造时的批准情况,如果不是违法建筑就应该给予补偿,这是物权法规定的对于私有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代理人也注意到,泰兴市人民政府对泰兴镇有关城市规划区村民房屋拆待业产权面积认定意见(泰政复(2003)41号),该文件中明确了批准面积,实际建造面积等基本概念及确认标准,该文件据我所知没有废止,那么就相关房屋面积的认定如果实施方案没有作相关规定就应该按些文件执行,但遗憾的是没有一个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到过这文件。拆迁人为了其既得利益忽视对其不利证据的存在可以理解,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也将政府规定置之脑后难道不是一种失职行为吗?如果按拆迁人的意思,如果某户没有领取房产证的话,是不是拆迁人可以不作任何补偿呢? 这种补偿方法能体现公平吗?

    再有我想提一串数字请各位比较一下,行政裁决中确定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单价为每平方米3543元,评估公司打折实为3504元每平方米,原地安置公寓房为基准价每平方米3262元,差242元每平方米,如果被安置房为三楼,则被拆迁人还需贴上84元每平方米,被拆迁房屋为独院连排,估计机关未作鉴定不知是故意还是忽略了,而安置房为公寓房,别的不谈,两者的占地面积就差了好多,我们不管评估机会是如何算出来这两种单价的,但我想在坐的各位心里已经有了一个明确和答案了。

四,有趣的画圈游戏。

以拆迁主管部门为起点:房屋面积是有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属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而单价是估评机构依法评估的,我们无权干涉,被拆迁人的身份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确定。

 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房屋登记实行自愿原则,根据批准情况进行,

登记面积已经超过批准面积了。

评估机构:被拆迁人身份确认由拆迁人确定(面积确定),单价按

市场价格进行修正。

拆迁人:被拆迁人身份由有关部门确定,单价由评估机构算出。

有关部门:

村民委员会:

有趣的划圈因为缺少了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而无法吻合,这不

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但透过这个游戏我们看到什么呢?是权力的傲蛮!!是对百姓利益的冷漠和无视!!

四、    关于强制拆迁。

今天大家聚到一起,研究的只有一个问题,就是是否以行政权力

对尤兰芳家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决定权在各位手上,在你们按下同意强拆表决器前,我想各位应该已在已经完全查明了我刚才所提到的问题情况下进行的,泰兴市建设局的(2010)06号行政裁决书已无懈可击了,即便如此我还必须提请各位注意以下事实。

1、         整个拆迁工作的进度,目前尚有部分家庭才刚刚送达评估报

告,尤兰芳家是不是属于反复做工作后仍坚持其意见且其意见完全是毫无道理的抬扛行为,并已行为已严重影响到改造工作的完成。

2、         本次拆迁是一宗纯商业性的拆迁改造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

人是一对矛盾共同体,行政权的运用必须坚守合法这一底线的同时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端,不是到最后尽量不用行政权介入,否则可能成为行政暴力。

3、         国家已明确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出修订,且也明

确了修改方向,说明政府已意识到现行法律存在的蔽端,也已下发了相关文件作为在这新旧法律交替对拆迁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作为政府部门我们应该看到现行拆迁管理规定的不足,而不应该机械地理解法律,更不应该搞突击拆迁。

    听证主持人,各位听证员,泰兴是一个具有革命传统的城市,泰兴的百姓更是以自己的牺牲换来了泰兴甚至全中国的解放,为此他们甚至卸下自家的最后一块门板支持人民军队,如今因城市建设的需要,他们同样一如既往地支持政府的工作,但我们不能让善良的百姓遭受不公,本宗拆迁系纯商业拆迁,申请人是一家商业房地产公司,被拆迁人也没有过份的要求,而我们的政府更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协调好、监督好拆迁工作,行政权不能让位于商业利润更不能以牺牲百姓的利益实施商业开发,我们不能让他们的先辈流血后今天他们的后辈流泪。

   最后,本代理人请求各位慎重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既是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更是全体百姓的心声。

   谢谢各位

                   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邵建平  黄丰律师

                      2010年4月30日

执业机构: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期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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