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9 14:32:17 作者:邵建平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关于泰兴祥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拆迁裁决案的代理意见
泰兴市建设局:
你局受理泰兴祥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与尤兰芳拆迁裁决一案,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接受尤兰芳委托,指派邵建平、黄丰律师为其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通过调查并与当地镇政府相关人员沟通,就事实已有较清晰了解,下面就本案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中有相关焦点问题对照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一、 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了解到,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
方尚未见到申请人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附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而目前代理人手上有两个版本的补偿安置方案且相互不一完成一致。
代理人认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拆迁人向政府主管部门就拆迁
补偿安置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承诺,也是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其拆迁行为的主要依据。代理人充分注意到,其中一个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将原地安置房的面积内价格确定为每平方米3000元,而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上述价格表述为3262元,提高了262元每平方米。代理人也就此问题向拆迁主管部门负责人员了解,回答说是代理人手上的方案的没有盖章,而令代理人不解的是代理人手上的两个版本的方案甚至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手上的方案也均没有拆迁人的盖章更没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手续,如此拆迁方案怎么能令百姓信服。故代理人请求你局在对本案裁决前认真核对相关手续,千万不要凭哪份没有任何盖章的方案为裁决依据,而使政府的公信力遭受影响。
二、 关于尤兰芳的身份性质的认定。
根据拆迁人的裁决申请书,申请人将被申请人的性质确定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此,代理人实感困惑,尤兰芳女士出生在泰兴市泰兴镇商井村东井组,婚后也未迁出该组,享有该村村民的权利,至今也还在申领生活补助金(每年960元),其子女也享受了该村的劳动力安置,现任村长孙新民同志也是由包括尤兰芳在内的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申请人凭什么依据就剥夺了被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呢?《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泰兴市人民政府泰政发(2004)145号文件第七条也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方法,故申请人将被申请人界定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请裁决部门明查并予纠正。
三、听证申请。本案贵局2010年3月5日受理,进行了一次调解,
但遗憾的是本代理人未参加该次调解,由于至今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足以让被申请人信服的补偿安置方案,故这样的调解是注定无法取得成效的。同时代理人了解到,根据拆许字(2009)8号房屋拆迁诃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本次拆迁一共涉及45000平方米,共有135户拆迁对象户,而目前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有50户左右,尚未达到规定的30%以下可不举行听证会而直接裁决的比例,代理人认为,即使达到规定的不足30%以下,如果被拆迁人申请进行听证,政府也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原则举行听证,以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更何况本案中被拆迁人至今对补偿安置方案无法确定那个为真的情况下更应进行听证。听证的目的就是兼听则明,在树立政府公信力方面,即使牺牲一些行政资源也是值得的。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30%的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来自泰兴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而国务院、江苏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均未对此作规定,所以该规定仅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使用。
四、泰兴是一个具有革命传统的城市,泰兴的百姓更是以自己的牺牲换来了泰兴甚至全中国的解放,为此他们甚至卸下自家的最后一块门板支持人民军队,如今因城市建设的需要,他们同样一如既往地支持政府的工作,但我们不能让善良的百姓遭受不公,本宗拆迁系纯商业拆迁,申请人是一家商业房地产公司,被拆迁人也没有过份的要求,而我们的政府更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协调好、监督好拆迁工作,行政权不能让位于商业利润更不能以牺牲百姓的利益实施商业开发,我们不能让他们的先辈流血后今天他们的后辈流泪。
综上,代理人请求建设局能充分考到被拆迁人的权益,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以听证会的形式让被申请人有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审查申请人拆迁文件的机会,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事原则。
此
礼
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邵建平 黄 丰 律师
20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