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13 10:41:14 作者:韩付强 文章分类:成功代理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上诉人李利姣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六府市庄村委会应给付上诉人征地补偿款的事实认定清楚。
被上诉人李利姣是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六府市庄村村民,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承包政策依据及我国相关法律,被上诉人依法继承其父亲李小红的承包地的经营权,且在其自身的合法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依法应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二、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应成立。
被上诉人的父亲李小红医疗费及丧葬费所欠债务已由李小红房屋的变卖款予以清偿,即使有债务纠纷也是属于被上诉人家庭内部纠纷,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无理由扣押被上诉人的土地补偿款不予以发放。
三、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公正、合法。
被上诉人与李廷云是母女关系,基于同一块土地被征收,一同起诉上诉人六府市庄村委会,无法律上的障碍,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了本案的事实,适用法律证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提起二审属无理缠讼,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安阳市中级法院
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付强
2013年5月24日
民 事 二 审 答 辩 状答辩人(一审原告):李利姣,女,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六府市庄村。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1、答辩人自幼一直跟随父母亲生活,直到他们协议离婚我归父亲抚养,父亲去世后不久跟爷爷奶奶生活几个月,把房子卖掉后把我撵了出来,我只好去投靠我的母亲生活,但这不影响我依法分配土地补偿款。
2、父亲的病故至今仍深深的影响着我,父亲看病及到去世前所有花销所欠的外债,都已由我父亲李小红的卖房款予以偿还。这些在一审中被告也予以承认和认可,而在上诉理由被告又提出土地补偿款应予偿还我父亲看病及丧葬费所欠下的债务岂不是无稽之谈。
3、答辩人与李廷云是法律上的母女关系,一审中我们起诉的是六府市庄村民委员会即本案的上诉人,而没起诉我父亲李小红,况且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统一的,因此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完全合法。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安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利姣
2013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