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13 10:43:31 作者:韩付强 文章分类:法治热点
合同的介绍人承担还款义务吗?
【案情简介】
2006年初,周强需订制钢窗,经由朋友李祥介绍这笔业务由金属门窗厂承制,总价款为140000元,后由周强通过李祥给付金属门窗厂60000元,尚欠80000元未付。在金属门窗厂追要下,周强于2007年5月口头表示,一定尽快偿还尚欠金属门窗厂的货款80000元,但后来周强不知去向。2008年12月,金属门窗厂在要款无着的情况下,即找到李祥查找周强的下落未果。金属门窗厂于2009年5月28日向李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尚欠金属门窗厂货款80000元,由我负责在2009年底前追回,金属门窗厂协助,如有意外不能到位,即由我分期归还。2010年初,金属门窗厂未能收回余款,即凭此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祥给付余款80000元。对此,被告李祥认为,与原告金属门窗厂形成业务关系并欠其货款的是周强,原告所诉订制钢窗业务系虽由我介绍,但我仅起介绍作用,所具还款协议系原告将我用酒灌醉的情况下出具,并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请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祥为证明其主张,申请证人王京出庭作证,王京证明:出具还款协议的当天,我与被告一起出差,途经原告金属门窗厂处,即在原告金属门窗厂家吃饭。平时,被告李祥的酒量不足半斤,可那天喝了有八两。在写还款协议时,我曾阻止,但遭到原告金属门窗厂阻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主体的确定及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门窗厂与周强之间系定作关系,双方虽未签定书面协议,但原告承制钢窗事实存在,对此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被告虽然辩称还款协议系原告将其用酒灌醉的情况下出具并提供相关证人证言佐证,但其证明力不能佐证其辩称理由,对其出具的还款协议,应认定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确认。原告为周强制作钢窗,且已实际交付,因周强未能按约给付加工款,导致该起纠纷的发生,因本案被告主动自愿承担还款义务,但未能按约履行,故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所诉,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
【法理评析】
就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原告只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可享有诉权,享有诉权的原告究竟告谁,其选择权在原告。本案中,原告选择的是李某,从程序上讲,原告凭李某出具的还款协议对李某则享有诉权。再从实体责任的承担上分析,被告认为还款协议系原告将其用酒灌醉的情况下出具,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所作证言系孤证,无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该证据的证明力非常小;在审理中,被告又不否认该还款协议的真实性,这在法律上来讲应认为是一种典型的自认行为,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推翻该协议的真实性,对该自认行为,法院应予确认。虽然权利义务并不发生在定作合同中的直接的当事人之间,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义务人周某约定将债务转让给被告,但原告是凭借被告提供的这份还款计划对被告提起诉讼的,且被告在出具这份还款计划时,其亦明知义务人周某已不知去向,从还款计划载明的“如有意外不能到位”看,被告实际上明知风险已经存在,欠款实际已难以到位,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仍向原告立下字据,被告这种立据行为即取得了与义务人周某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亦应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所诉被告主体应为适格主体,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依法有据。待本案被告履行义务后,则有权向义务人追偿。
问:今天我们请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韩付强律师来为我们普及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
问:韩律师你好。
答:主持人你好。
问:你看待今天这个案例,会给出那些意见和建议?
答:听众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学会一种法律素养,就是不要轻易的签字或给别人作担保。如果你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就不清楚合同中或协议中对你不利的条款,签字或给别人作担保之前应该仔细的看看里面的内容。要是不懂的话可以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帮助参考,否则以后产生纠纷。
问: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许多合同都是一经签字盖章便立即生效,当然,也有一些是合同是附有生效条件或生效时间的,还有极少合同是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才生效。
问:就本案中门窗厂与周强的定制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答:已经生效了,门窗厂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周强没有支付剩余的加工费已构成实际违约。
问:如果没有后来李祥所签的还款协议,门窗厂在找周强素要剩余加工费无果的情况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李祥要求其还款?
答:这是不可以的,因为李祥只是介绍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门窗厂坚决起诉的话,法院会驳回起诉的。
问:那为什么有了这个还款协议后,门窗厂就会可以要求李祥还款而且法院还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呢?
答:李祥是定制合同的介绍人,他也知道周强已经找不到了,门窗厂的剩余加工费是要不回来的。其在明智的上述情况下还出具还款协议,说明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是有效的,法院支持门窗厂的请求是对的。
问:刚才你前面提到了保证及担保能结合这个案例简单的谈一下吗?
答:好的,其实今天这个案例中就涉及到了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说这是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即合同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门窗厂也可以选择担保法律关系起诉李祥。
问:国家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李祥开始只是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其后来的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已经对周强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了,因此其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
结束语
今天我们的942律师热线节目就到此结束了,感谢韩律师的参与。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