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律师谈招投标与阴阳合同

时间:2012-10-06 19:10:34  作者:黄维青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阳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签订并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 即“备案的中标合同”。“阴合同”即是指阳合同之外的合同。阴阳合同与合同效力无关,阴合同不一定无效。阴阳合同主要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关,阴合同有标前或标后,有一份或多份。

一、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的,阴阳合同均无效,此时已不是规避中标合同而是恶意串标、虚假招标行为,应按照实际履行结算工程款。

二、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先签约后招标,但未签订中标合同的,应以先签约合同为准;先签约后招标,并按照招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的,视为后合同变更了前合同,应按照中标合同履行。

三、不论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只要采取了招投标程序,即应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因此,只要采取了招投标程序,就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会面临巨额的行政罚款。

四、就阴阳合同无法达成结算一致的情况下,一般应以阳合同结算工程款。但是,一旦就工程造价达成一致,在工程价款结算确认书上盖章确认,该结算确认书就是最终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不受阴阳合同的效力影响。

执业机构: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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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招标投标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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