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01 19:07:06 作者:黄维青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例概要:
王某于2010年5月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当时出卖人刘某尚未取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0万元,采取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10日内,王某支付80万元首付款;待房屋交付时,王某支付第二笔购房款80万元;余款20万元待办理过户时支付;出卖人刘某取得房产证后15日内,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如出卖人逾期办理,按照日万分之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某如约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2011年初房屋交付,王某支付了另外80万元购房款。此后,他装修好房屋,把父母从老家接过来同住。2012年6月,开发商在小区内张贴公告,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王某就给刘某打了电话,请他尽快去办理房产证。
刘某虽然口头答应去办理,可是迟迟未去。王某多次催促,不料之后刘某要么称人在外地匆匆挂了电话,要么就无人接听电话了。其间,开发商也通知刘某尽快去办理房产证。但几个月过去了,王某到开发商处询问,刘某仍旧未去办理房产证。
2013年初,社会上都在热议新政出台的事,王某十分着急,但却联系不上卖方刘某。为了购房,王某的父母把家里的房子都卖了,现在刘某不办理房产证,导致王某也无法办理过户。
律师分析:
虽然没有约定出卖人刘某何时要办理房产证,不过按照交易惯例,在开发商通知办证后合理的期间内,刘某应当去办理房产证相关事宜。而刘某经王某多次催告仍不办理,开发商也多次通知出卖人刘某去办理房产证,但他迟迟不办理。
刘某无故不到开发商处办理房产证,必然导致买受人取得房产证迟延。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卖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此案的情况,虽然王某已经多次催促刘某办证,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王某可以先向出卖人刘某发送律师函,一方面再次催告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到开发商处领取房产证,并要求其领取房产证之后15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另一方面,如果买受人已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催告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出卖人仍旧不予任何回应,那么在庭审中,律师函也可作为书面证据向法院提交,以证明出卖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新增加的税费负担无法达成一致,则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难以履行,当事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将收取的购房款或定金如数返还买受人,若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损失或者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