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01 19:00:31 作者:黄维青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对买方以购买到凶宅为由要求退房的案件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在判决中存在争议。由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在买卖双方也未作出特殊约定的前提下,买方以购买到凶宅为由要求退房,法院一般会做出不退房的判决。也就是说,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目前未发现有统一判定标准。下面给大家推荐几个案例,以供参考。
一、胜诉案例
案例1、投诉退房
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促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事后,李先生却了解到这一房屋曾经发生过凶杀案,李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在促成其签署合同前未告知该房屋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于是向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投诉,经过协会组织调解之后,中介公司最终退回了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案例2、重大误解退房
买来结婚用的房子,竟然发生过凶杀案。小李为此将前房主曹女士告上法院,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自己的买房款42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内的案件发生在2007年4月某日。当时,房子的产权还在曹女士的父亲老曹名下,老曹和妻子杨某也在其中居住。当日,76岁的老曹在家中突然发狂,将78岁的妻子杨某砍死在家中。2008年2月,老曹也因病死亡。2008年3月,曹女士通过继承,取得了老曹的房屋产权。
法院一审认为,小李买房时对凶杀事件不知情,确系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支持,故判决小李退房,曹女士退还42万余元房款。
案例3、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张女士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得知原房主妻子前不久吊死在里面,遂要求原房主返还购房款。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凶宅”是其主观认识问题,不影响对房屋的使用,也不存在违法等情形,驳回了张女士诉讼请求。
在一审判决不能退房退款后,经上诉,二审作出相反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凶宅”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客观上会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原房主当初隐瞒“凶宅”真相卖给张女士,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二、败诉案例
2010年4月,曹先生通过中介在老城区购置一套二手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由于资金有限,曹先生不准备对该二手房重新装修,而是准备再添置一些家具就作为婚房使用。但曹先生与未婚妻在和邻居闲聊时,无意中得知他购买的二手房之前曾发生过凶杀案。曹先生立即到辖区派出所求证,不幸消息被证实。
从此,他和未婚妻忧心忡忡夜不能寐,多次找中介和卖家商量退房事宜,均被拒绝。无奈,曹先生一纸诉状将卖主诉至法庭,认为该房屋存在瑕疵,卖家有违诚信,未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驳回了曹先生的诉讼请求。
欲知更多二手房 “凶宅”问题,请参阅黄维青律师《关于二手房涉及“凶宅”的法律问题》一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