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律师:出资买婚房产权仅登记女友名纠纷

时间:2012-10-06 19:18:01  作者:黄维青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为讨女友欢心,陈某不顾母亲的极力反对,仍将母子出资购买的新房产权登记在女友莎莎一人的名下。然而万万没有想到,这对恋人却在进新房前一刀两断。

为讨回这套200多平方米、价值400多万元的房产,陈某母子将莎莎诉至法庭。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所涉房产归陈某母子所有、但应支付折价房款41万元给莎莎、莎莎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一、产权登记在女友一人名下

早些时日,陈某夫妻关系不佳,闹离婚已有时日。陈某为寻找更合适的爱人,经过努力,终于觅到小自己近10岁的姑娘莎莎。两人一见如故,没有半年两人就谈婚论嫁了。陈某有了新人,与前妻毅然离了婚。

正当陈某沉醉于再当新郎之际,传来了“丈母娘”口信:“须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女儿结婚。”尽管手头尚有积蓄,但用于买房子还有很大差距。陈某与母亲商量,母亲想借此机会一并改善居住环境,希望儿子婚后能和自己住在一起以方便相互照顾。为此,陈某考虑购买一套复式房,首付款由陈某母子共同出资,但贷款部分由陈某偿还。房产证上须将陈某母子和莎莎3人列为共同产权人。

“丈母娘”得知这一方案后不悦,表示:“莎莎年龄尚小,工作不稳定”,并坚持要将产权登记在莎莎一人名下。双方的婚姻由此蒙上阴影。钟情于莎莎的陈某背着母亲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莎莎一人名下。陈某母亲不知情,仍与陈某一起支付房屋首付款及每月贷款。

二、男方诉至法院讨产权

房子买好后,陈某和莎莎并没有立即结婚,而是在恋爱中进一步“培养感情”。在这“培养感情”的一年多时间里,却节外生枝出了意外。据陈某说,从2007年起,莎莎离开上海去了澳门并与他人同居。陈某获知此情,以莎莎欺骗玩弄自己感情、以色相骗取钱财为由,提出终止恋爱关系。由于房产问题没有解决,陈某母子将莎莎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所购新房归陈某母子所有,莎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手握房产证的莎莎当然不同意,称双方分手的原因是陈某另觅新欢所致。莎莎坚称新房由自己出资购买,曾向陈某母子借过部分钱款,现愿意归还。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莎莎先是坚持认为新房大部分钱款由自己支付,陈某母子虽有部分出资,但要么是赠款,要么是借款。对此,陈某提出对莎莎进行测谎。莎莎改口说新房的主要交易都是由陈某母子和自己一起进行的,包括看房、交易等都亲自到场。虽然签字是本人所签,但房款是陈某母子支付的,自己只支付过3至4万元。然后,莎莎话锋一转:”所有房款,陈某母子曾经表示是送给自己的。”原因是双方在恋爱期间,陈某有过错,所以作为补偿将钱送给本人。

陈某母子对莎莎所出过3至4万元费用的陈述断然否认,称所有房款及费用都由自己支付,同时对莎莎的其余陈述也均不予认可。

三、法院认定女方贡献较小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母子及莎莎出于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在陈某和莎莎恋爱期间出资购买新房,故房屋原则上应为三方共有。不能因房屋产权登记在莎莎一人名下,而归莎莎所有。现两人的恋爱关系已终止,陈某母子要求明确所有权并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对上述房屋的分割,因双方没有相关协议,故应当从双方的出资情况及合理照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确定各自份额。鉴于房屋的实际出资方为陈某母子,陈某母子更需要上述房屋,故可归陈某母子所有。关于莎莎应当享有的份额,应从购房款实际出资由陈某母子筹集,以莎莎名义所贷款本息也都由陈某母子实际归还等情况综合考虑。因莎莎对房屋的贡献较小,且在诉讼期间存在虚构出资事实的情节等方面合理考虑确定。

执业机构: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宝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招标投标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黄维青律师 > 黄维青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