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律师:拆迁安置房过户涉及的税收

时间:2012-10-06 21:55:23  作者:黄维青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无房产证卖方将无权对房屋进行处置,同样也不能享受房屋带来的利益。

拆迁安置房的过户和一般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买方要缴纳的税费为:

契税: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

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登记费:80元,买方缴纳。

营业税(卖方):

对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卖方):取得房产证未满5年,按交易差价的20%收取。

营业税及个税缴纳年限的规定按照孰先的原则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上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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