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律师:农村房屋未建造面临拆迁不赔偿

时间:2012-10-06 22:15:26  作者:黄维青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家住崇明的陆某4年前取得了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批复通知》,但没有及时建房,一年后,开发商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了陆某所在地范围拆迁人资格。房屋根本不存在,陆某该如何补偿安置?因和开发商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陆某向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该局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陆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崇明县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2006年12月20日,陆某取得了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批复通知》,但他当时没有建房。 2007年9月,一家开发商根据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了陆某所在地范围拆迁人资格。这个时候,陆某房屋还没有建造起来。 2010年9月 16日,陆某以与开发商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用邮寄方式向房管局提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房管局于2010年9月18日收到陆某的申请,经调查核实,认定陆某申请裁决的房屋不存在,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九条第 (四)项之规定,于2010年9月20日做出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向陆某进行了送达。陆某不服,2010年10月8日,他向崇明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辩称,该局收到陆某的行政裁决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查明陆某申请的房屋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于法定期限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崇明县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具有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该局收到原告的行政裁决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定原告申请裁决的房屋不存在,并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房屋实际不存在,其申请裁决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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