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律师:上海房屋拆迁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2-12-06 16:01:33  作者:黄维青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黄维青律师:上海房屋拆迁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全家人办完移民手续,还能否享受国内房子的动迁安置?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首先,你虽然获得了绿卡,但只是获得了移民资格或永久居住权,并没有加入加拿大的国籍,因此,其仍具有中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内所能享有的权利,你仍然享有,并不影响其因国内的房屋动迁而获得补偿的权利。

  其次,你是公房承租房的承租人,有对公房的使用权。该承租房动迁,拆迁人只能与你签订《动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你是当然的被安置补偿对象。新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但由于你的家人户籍不在被拆迁房屋内,他们是否能作为安置补偿对象,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2、户口从被拆迁房屋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已结婚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均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问:我家房屋为私房,有三本产证,权利人分别为父亲、我自己及弟弟。父亲早年去世但产权人未进行变更。除弟弟外,还有两个姐姐已结婚,在夫家居住。现房屋所属地块进行动迁,请问该动迁款应当如何分配?

另外,该房屋外有一个院子且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也是父亲;父亲去世后,权利人也未变更,但该部分土地的费用每年都由其母亲一人支付,这部分动迁款又该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第三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据此,你本人、你本人的父亲、弟弟作为产权人,可依据各自房屋面积获得补偿安置款。因此,对本人享有产权部分的房屋进行安置所获得的补偿款应当归本人所有。对现由本人母亲居住的房屋部分,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其父亲,未进行变更,该部分房产应认定为其父母共同共有。现其父亲在拆迁前去世,未留遗嘱,因此,该房屋中属于其父亲的部分应当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由其母亲和四个子女共同共有。对该部分房产动迁所获得的补偿也应属上述五人共有。对该部分遗产的分割一般应均等分割。当然,继承人也可协议约定分割比例。由于你母亲年事已高,且一人生活,依据继承分配时,照顾未成年、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继承人的原则,可对母亲给予较多的份额。

对该房屋院子的部分,原权利人为本人的父亲,其去世后,该部分的费用一直由其母亲缴付。因该部分院子的原权利人为其父亲,因此,该部分也应当作为遗产由其母亲和四个子女共同共有。鉴于在本人父亲去世后,该部分土地的费用均由其母亲一人支付,因此对该部分补偿安置继承人在进行分割时,本人的母亲可适当获得较多份额。

三、问:我户口报入亲戚家中,但其实际并未在亲戚家居住。现该房屋拆迁,亲戚与拆迁公司签订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其中并未包括我。我能够享受安置,并有权参与分割补偿款吗?

律师解答:你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在外租房居住,他处并无任何住房。沪高法民一[2004]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据此,你应被认定为该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参与动迁补偿款的分割。

四、问:2002年3月19日,我在其原居住的浦东新区一楼靠马路的产权房内开了家饮食店。同年5月20日,我为该饮食店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等,经营至今,现该饮食店遇拆迁,请问这家饮食店是否可以按照店铺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律师解答: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

执业机构: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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