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律师: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时间:2012-12-06 16:03:27  作者:黄维青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黄维青律师: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

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

(花园住宅)

新里

住宅

新工房

(有电梯、成套)

新工房(无电梯、成套)

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

“两万户”新工房

旧里

住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执业机构: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宝山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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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招标投标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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