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6 20:34:29 作者:黄维青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黄维青律师谈婚姻彩礼的处理
一、彩礼的法律性质
彩礼的给付是民间习俗,首先是当地有这种风俗习惯。在大多数地方,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既是一种礼节和程序,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订立婚姻关系的定金。
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对于不受当地风俗习惯限制的日常往来的小礼品、衣物等,则一般按无偿赠与来处理。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彩礼处理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