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律师谈房产异议登记

时间:2013-04-19 21:44:34  作者:黄维青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黄维青律师谈房产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的概念

异议登记就是将因继承、买卖、共有等发生房地产权属争议的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以警示买房人该房屋有权利瑕疵,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为保护真正房地产权利人提供了登记救济的手段,也保护了买房人的利益。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适用效果异议登记是物权法新设立的一项重要登记制度,是为更正登记之前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

若在法院等部门受理房地产权属争议民事诉讼前,申请异议登记,以警示有意向购买该房产的买家,买家若视而不见,那么该交易将被视作为恶意交易;若在法院等部门受理争议后,申请异议登记,则可限制房地产权利转移。如一买房人购买了一套有权属争议的房屋,因此而陷入诉讼之中,最终该交易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实施异议登记后即可避免这种情形发生。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异议登记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相关赔偿异议登记不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对于不动产的处分权,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房地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等事项有错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交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等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持权利归属等事项可能存在错误的有关证据申请异议登记。
  第六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异议登记失效,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受理通知书。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结束后,有关当事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注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被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第六十七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异议登记申请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中止办理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异议登记被注销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
  第六十八条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利害关系人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4、夫妻一方认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

如果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即使登记簿记载有误也无权申请。

四、办理异议登记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五、异议登记制度的作用

1、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异议登记的最基本法律效果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的公信力,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通过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确认收取更多的证据,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

2、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

异议登记本身也可视为一种公示方式,它的作用在于对抗之前登记的权利内容的公示,即以一种新的公示对抗以前的公示。利害关系人通过异议登记,向可能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的第三人发出警示信息,以阻断可能进行的交易。这一警示通过登记簿向与这一争议权利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明示其行为风险,将会促进有关第三人慎重处理可能进行的交易行为,以避免因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被改变而导致的交易风险。从逻辑上推断,不顾这一警示而继续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有可能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恶意行为而遭致败诉。

异议登记起到了事前防止的效果,即异议登记限制了房屋权利人的处分权,其不能再处分作为异议登记对象的房屋,登记机构也不能办理相应的登记。事前防止的方式通过限制房屋进入交易市场来确保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3、纠纷处理的便利通道

当房屋权利归属发生争议时,通过异议登记,可为未被登记确认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一种进入纠纷处理程序的便利条件,使过去往往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转变为先申请异议登记,再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行政诉讼或复议只能解决程序上的法律关系,不能从实体法律关系上真正解决民事纠纷。而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才能根本性解决民事纠纷,摆脱行政诉讼或复议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所产生的审而难决、无限循环的怪圈和困境。可避免争议所指向的房屋权利被处分,为真正权利人获得该权利提供救济渠道。

在某种意义上,异议登记与诉求保全有些类似,但比诉求保全方便快捷。

执业机构: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宝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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