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10-17 16:47:05  作者:蔡锁民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原、被告在2010年9月6日签订《废水治理工程合同》,被告为原告城建废水治理工程。原告依约支付了工程设备款,工程修建安装完工后,经常出现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特诉诸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反诉称其依约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其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原告使用不当引起,并要求原告支付未结工程款26万余元。

本案委托我所律师之后,通过详细沟通当事人,查看相关证据之后,研究出以下思路:提出答辩意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第七十一条规定,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答辩意见二认为,即便本诉原告能够举证其在损失发生时已获环保验收,其能证明的损失也属于可以避免的扩大化损失,被告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意见三认为,被告在质保期在的合同义务是免费更换损坏部件进行维修指导。鉴于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只能承担质保期内的合同义务。

案件结果: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支付被告20于万元。我所代理被告方。

执业机构: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黄浦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蔡锁民律师 > 蔡锁民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