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时间:2014-01-10 10:07:35  作者:蔡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沪 检刑诉[2013]118号

辩护词

被告:猪某,男, 00年00 月00 日生,身份证号:110,猪族,大砖文化,无业,住福陵山云栈洞。

辩护人:蔡锁民律师,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55号工商联大厦3108室

电话:18916972186

审判长,审判员,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猪某家属高某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现有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从犯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猪某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1、   被告人在此活动中担任“管账”职务,是作为雇佣人员的身份出现,其实质并无管理权限,与其他雇佣人员并无区别。表现为以下2点

1)   把每天收到的钱款,当天或第二天就交由唐某或孙某掌管,本人并无权力做其他处置。其作为管账的职务,也仅是因为其前身为天蓬元帅。

2)   被在拘留前一个多月的时间,被告人只是从中支取了500元生活费,并没有非法获利。其本人工资也未拿到,也属于其中的受害者。

2、   被告人在5月底发现事情有违法嫌疑后,曾上网查询过,发现机器具有赌博性质,向孙某表示过离开、具有中止的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由被告人猪某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明,还请法庭调查核实。

从以上被告人的从犯地位、被告人中止的行为,辩护人建议可以依据《刑法》第27条,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减少基准刑50%。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2、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从以上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拘役或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希望法庭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对被告人猪某从轻处罚。

 2013-12-4

执业机构: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黄浦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蔡锁民律师 > 蔡锁民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