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4 23:07:29 作者:王国芳 文章分类:公司顾问
深圳劳动法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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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延长合同期限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郑老师从2003年3月份起,一直在深圳某职业学院做代课教师,2013年1月份学期结束后,学校通知郑老师,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郑老师接到通知后感到非常委屈,自己在工作上认真负责,每学期教学成绩都名列前茅,现在自己50岁了,学校突然不让其继续代课,年龄太大工作也不好再找,生活都成问题。无奈之下找到笔者,请求提供法律帮助。经询问学校一直与郑老师签有劳动合同,其中2007年11月到2008年11月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学校与其签订了一份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延长原劳动期限至2009年11月。2009年11月学校与郑老师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09年11月至2012年11月。2012年11月合同期满后,学校又与郑老师签订了一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约定合同期限延长至学期末即2013年1月15日。
本案中,用人单位两次变更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有效?笔者认为第一次变更劳动合同延长期限是有效的,第二次变更是无效的,应当视为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因已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只要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三)劳动合同期限”;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可以协议变更。
那么是不是所有变更劳动合同延长合同期限的协议都是有效的呢?笔者认为是否有效,应该看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发生时劳动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如果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发生在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那么该协议有可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发生在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则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如果已经履行完毕应当视为续签一次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应当认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学校与郑老师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的合同,只要郑老师要求学校和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学校就必须签订。
另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六个月届满之日起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的情形除外”。因此,在郑州市,不管任何情况,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都视为已重新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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