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

时间:2014-03-13 10:26:24  作者:法邦网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深圳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十强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统一咨询电话:13537887755王国芳律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 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3日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 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 情况。

 

非法拘禁罪案例

儿子在学校被人欺负后退学回家,糊涂父亲一时冲动下,壮着酒胆持刀威胁学校副校长,要他找打架学生的家长出来“单挑”。近日,李某甲由于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2013年6月17日晚6时许,李某甲因为儿子退学的事到顺德区某职业技术学校,趁副校长李某乙走出学校大楼时,手持一把自制尖刀抵住他的腰 部,要求副校长找打伤其儿子的家长出来,声称要与对方“单挑”。眼见李某甲情绪激动,嘴里还喷着浓重的酒气,副校长李某乙放缓节奏不断询问李某甲整个事情 的经过,以争取时间获得救援;一旁的老师、工作人员连忙报警。没过多久,民警赶到现场。在民警与校长等人的合力劝说下,李某甲才清醒过来,放下了手中的刀 具。

  被带到大良派出所后,李某甲交代,他的儿子1个月前在该校读书期间被同学打,退学回家后经常在半夜惊醒,还时常大喊大叫、又哭又笑。

  爱子心切的李某甲怪罪于学校领导和对方学生家长,想通过要挟的方式要副校长找到对方学生和家长,这才做出过激的行为。

深圳非法拘禁罪辩护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商帐追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国芳律师 > 王国芳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