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律师

时间:2013-07-22 15:15:45  作者:法邦网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深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律师

国晖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统一咨询电话13537887755王律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一)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泌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春海,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春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春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份以来,沈春海多次从襄县丁营乡张某某、叶某某庄杨乡杜某某、胡某某处购买假冒的红旗渠、散花、黄果树等品牌的香烟,共计价值169125元,分别销售给泌阳县和确山县的香烟零售商店销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马某某、孟某某、张某某、郝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韩某、 施某、曹某、白某某、乔某、杨某、吴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鉴别检验报告、涉案香烟的价格证明、泌阳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被告 人沈春海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春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沈春海在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内又故 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沈春海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 下:

被告人沈春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11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邢东伟

二○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丽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普刑(知)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2011年1月1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1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按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 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文 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并经本院同意恢复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租借本市某路1025弄35号3楼亭子间作为仓库,藏匿其低价购入的假冒“某”、“某”等世界驰名商标的手表、 钱包、笔,并在本市某路、外滩等地进行销售。2010年7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民警在被告人租借地查获待销售的商品共计2076件。经鉴定,上 述查获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经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就低价估价,共计人民币40408800元。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书证,被害单位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 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金 红

审 判 员 唐慧琴

代理审判员 竺盈琼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建

刑事资讯

唐山公安局破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长城网唐山7月21日电(张光明)自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唐山市公安局全面落实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领导指示精神,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伪劣商品犯罪的强力打击。5月23日,经过艰苦侦查,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捣毁一处售假窝点,涉案金额累计70 余万元。

5月初,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涉嫌在唐山销售假冒的白梅、石家庄、哈尔滨、白七匹狼、一品黄山等品牌烟草。唐山市公安局据此线索迅速展开摸排, 经过数昼夜的连续奋战,终于掌握该假冒品牌香烟的贮存地点及货主。5月23日,办案民警果断出击,在开平区某村一出租房内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当场查 获假冒白梅、石家庄、哈尔滨、白七匹狼、一品黄山等商标的品牌烟草120余件,价值7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自2012年8月份开始,为谋取非 法利益,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手中购得假冒的白梅、石家庄、红山茶等烟卷累计9058条,对外违法销售。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依法已被刑事拘留,罗某某取保候审,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深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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