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盗窃罪判几年

时间:2013-03-25 15:39:46  作者:王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量刑

深圳盗窃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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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广东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因此,盗窃价值超过80000低于90000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广东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下简称“规定”)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发。该“规定”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二、考虑到对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衔接过程,因此,对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省公、检、法三家所定盗窃数额较大标准起诉到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定罪的起点标准可仍按原来的标准掌握,处以较轻的刑罚。

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仅供参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 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深圳盗窃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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