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25 16:12:15 作者:法邦网 文章分类:刑事量刑
深圳抢劫罪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国晖刑事诉讼部统一咨询电话13537887755王律师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条文注释
抢劫,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对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具体界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指为抢劫公私财物实施暴力行为,而伤害或者杀害他人。“持枪抢劫”的,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因抢劫罪属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八种罪行之一,故抢劫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而不受年满十六周岁的限制。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会议关于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能否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问题的研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罪量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仅供参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 被害人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数重处10%;
(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按次基数重处20%;
(五)持械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按次基数重处20%;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
(九)抢劫2次,按次基数重处40%;
(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抢劫罪案例
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和李某;受害人:出租车司机
2008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赖某、李某与其朋友闲聊时谈到如何才能快点搞到钱。朱某(在逃)提出不如抢出租车,并问被告人李某有没有胆量。当时李某是曲江区某厂的工人,月薪1000多元,并不缺钱花,但出于“江湖义气”且要证明自己有胆量,李某便鼓起勇气说:“搞就搞,怕什么,反正我们人多”。
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朱某、独眼龙(在逃)在某厂路口埋伏。被告人赖某等三人租乘一辆“的士”去到预定地点时,与埋伏在路口的李某等三人一起对事主实施抢劫,抢得手机一台和现金75元,同案人赵某(在逃)还用砖头砸坏“的士”车的挡风玻璃。
【裁判】
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赖某、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500元。
深圳抢劫罪辩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