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走私罪判几年

时间:2013-03-27 00:40:37  作者:法邦网  文章分类:刑事量刑

深圳走私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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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罪量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一般的走私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货品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二条处罚;

走私毒品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罪资讯

日 前,上海一中院就两名“80后”淘宝店主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的走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 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以两人共181000元的罚款,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据了解,该案系上海首例因海外代购偷逃税款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 张波

事件

两店主因代购被判有期徒刑

根据媒体报道,2012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范琳从韩国首尔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上海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两个拉杆箱和四个袋子里查获化妆品386件、粉饼盒18个、光疗仪7台、包40个、手机套2个、皮夹15个、手表5块。

据 范琳称,化妆品、粉饼盒、光疗仪是受其朋友刘欣欣所托携带入境,其余物品皆准备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经鉴定,范琳携带入境的超量免税品涉嫌偷逃税款 8万余元人民币。同年5月23日,刘欣欣在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被海关关员在行李中查获包17个、手表2块、化妆品288件,共计307件。犯罪嫌 疑人刘欣欣称,其携带入境的物品订购于韩国免税店,准备带回国内销售。

海关在调查中发现,早在2010年9月,范琳就曾因携带325件化妆品入境未申报,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

刘欣欣、范琳均供述,两人系淘宝网店店主,通过在“乐天”免税店官网订货、再至韩国“乐天”实体店取货进行商品代购,并将这些商品放在自己网店销售。

经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以两人共181000元的罚款,扣押在案的走 私物品予以没收。

疑问

补税了事行不通了?

南 京市民应琴(化名)在得知上述案件后感到十分惊讶,她自己的代购事业刚刚起步。“因为我的好朋友在美国,所以我们刚刚开始打算做一点代购生意。”应琴表 示,她的朋友从美国发来了第一份商品价目单。春节前,应琴的朋友趁春节回国的机会,把代购的商品带回来,这样就省下了邮费。

可 能是由于所带的东西较多,这批商品也被海关扣了下来。“一共有几个包,几个钱包,两双鞋子,还有一些小东西”,最后补缴了近万元的税款才拿回了货品。应琴 表示,由于这部分税款在代购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在内,导致买家在拿到商品的时候,成本上升不少。“一个1000多的包,价格要上去一两百元。”

应琴表示,看到代购也可能要坐牢的新闻之后,她也非常疑惑。“一般来说,只要补缴关税就行了,最多就是罚款,为什么会判得这么重?”现在,应琴已经开始犹豫这份刚起步的“事业”。

苏 小姐从事代购已经2年多,她表示,其实做代购要赚钱必须跑量。以她自己的网店为例,代购费一般在10%以内。而一旦到货之后在海关被查到,那么自己就等于 白干。“我也在考虑有什么办法能降低自己的风险,要么就是提高价格,提高代购费,要么就是在买家购买之前预先说好,如果被查到,由买家承担关税。”

网友“finback71”在淘宝上经营一家代购店,他告诉记者,现在所有的商品价格中都已经包含了国际邮费和关税风险。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该店铺的商品,而在清关的时候被抽检到,那么店铺来承担这部分关税。

“finback71”表示,关税很高,很多都超过20%,加上海外奢侈品的专柜价格、折扣店价格都在涨,所以如今代购的价格也是水涨船高。不过,他告诉记者,虽然如此,但被海关查到的概率还是很低。“我们基本上没怎么被查到过。”

代购成本上涨怎么办?

专家释疑

判断走私与否有法可依

许 多从事代购的卖家并不清楚,法律是如何界定走私的。对此,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徐凌艳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被视作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如果超过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便可构成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

对 于代购这类行为,中国关于走私的相关法律已经完整覆盖。根据《海关法》对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 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 (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代 购”不等于“违法”。徐凌艳表示,代购和朋友帮忙从国外带东西,都是走行邮税,也就是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的关税。如果是商业用途的话就要征收关税、进口 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简单地说,从国外带东西如果是自己买来自用是合法的,如果带回来转卖就涉嫌走私,所以海关文件里面一直强调“合理自用”。代购实际上 是打擦边球,比如说我帮别人代购,但收件人和报关身份证都是别人的,这样可以理解成是那个人自用,只是帮他下单。

代购是在打“擦边球”

徐凌艳向记者表示,除了直接代购人,转售、购买代购品同样违法。《海关法》中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很多代购行为涉嫌“走私”,于是买代购品的人也是涉嫌参与“走私”的。

而《刑法》中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走私罪。

由此观之,代购虽然成了产业链,不少消费者享受着代购的实惠,但实际上,按照现行法律,购买代购品的确涉嫌违法犯罪。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网店或者通过朋友代购的商品,只要是被认定为走私的,那么购买这些商品也是违法行为。

购买走私代购品也违法

反思

关税太高引发代购业兴旺

海外代购中最多见的就是奢侈品、化妆品和奶粉,说到为什么要代购,所有的买家恐怕都只有一个答案:便宜和放心。

此 外,还有不少专家通过媒体表示,关税过高成为代购兴盛的主要原因。对于较高端的化妆品来说,要收30%的消费税、17%的增值税以及关税。关税的税率取决 于消费品来源国,如果享受最惠国待遇是10%的关税,其他国家可能达到20%~30%的关税税率。所以即使是来自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化妆品,其三项税的总税 率也在57%左右。

有专家就表示,进口环节税比较高,其实除了极高端的商品,其他定位中高端人群的商品进口环节税收是应该降低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消费品已经不是奢侈品了,所以有必要调低进口关税。

延伸

网店拟禁售

散装食品和奶粉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网店拟禁售

散装食品和奶粉

食 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网店不得销售散装食品。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即将于4月1日开始施行,即日起,由北京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食品流 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范《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等共5个配套文件,通过官网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网店等 “无店铺销售业态”不允许经营散装食品。

经营项目则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3种类别来核定,尤其是散装熟食,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而对网店、邮政、电视购物、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经营,明确规定不得卖散装食品。

记者同时发现,无店铺经营项目核定只有预包装食品,没有“乳制品”销售一项,这也意味着今后网店也将被禁止销售奶粉。“网购奶粉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不利于监管”,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指出,特别是一些“海外代购”婴幼儿奶粉在可追溯性方面都较难控制。

深圳走私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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