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

时间:2013-03-27 00:41:55  作者:法邦网  文章分类:刑事量刑

深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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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 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资讯

“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2011年同比上涨50%,2012年同比上涨360%。”近日,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销售假药案件占全部案件的71%。

  经过调研,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发现,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呈现出销售假药犯罪比较猖獗、已形成生产储藏运输销售产业链条等特点。

  形成产储销链条

  “近年来,销售假药案件比较多,占全部假冒伪劣案件的71%,均为成人用品商店销售性保健类假冒药品,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危害我国药品监督管理 秩序。”西城区检察院调研检察官向记者举例说,如犯罪嫌疑人胡某从2009年12月开始,在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西城区销售性器具和避孕器 具。2010年11月左右,胡某通过非正规渠道以低价购进用于避孕的毓婷、米非司酮片和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等假药。2011年1 月,胡某被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城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获,从其经营的店铺内收缴了尚未销售的艾力达、毓婷等假药共1762盒。

  此外,检察官还发现,在销售假冒伪劣的酒、药品以及不符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中,均有固定的收购、储藏、运输、销售渠道。

  巩某、彭某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就是如此。2011年年底,有人向彭某提出想买特供陈酿贵州茅台酒。于是彭某找到开烟酒店的巩 某,二人共谋向该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特供陈酿贵州茅台酒,巩某负责进货,销售价格定为每瓶4300元,扣掉进价每箱(6瓶)2000余元,赃款二人平 分。二人在2011年年底共向该人销售4次11箱66瓶,销售金额283800元。

  2012年7月,胡某向巩某订购特供陈酿贵州茅台酒。巩某随后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酒9箱54瓶,以4800元每瓶的价格销售,告知胡某2012 年7月19日中午到巩某位于西城区的烟酒店取货,当日,胡某把支票交给巩某,巩某应要求把开具好的发票交给胡某,胡某还没来得及取酒,民警就到该店将巩某 抓获。

  “此案中,巩某多次从通州一个平房院子里购进假酒,有专人负责在晚上将酒运输至巩某店中,由彭某负责联系客户。”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源头打假尚不足

  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出现数量上升的趋势,“利润空间巨大是很大的一个原因。”调研检察官分析说,“尤其是假冒伪劣酒,成本低, 能够短时间内获取更大利润。如巩某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伪劣的贵州茅台酒共计20箱120瓶,每瓶最高卖到4800元,而进价仅为每瓶400元,在半 年的时间内,巩某销售假酒的数额共计达到54万元。”

  “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在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假冒名牌药品、食品等商品能够带来丰厚的利润,如三四元购入的假避孕药销售价格达25元、用白条鸭 包装后冒充‘全聚德’烤鸭贩卖、用18元一瓶的酒勾兑冒充‘茅台’酒贩卖,简单的操作手段能够很快获利。”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说,被告人多数不懂法,认 为其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并未触犯刑法,在被抓获后表示如果懂法就不会违法犯罪。

  “还有一个问题在于,办理的案件中伪劣商品的最初来源均较难查找,多是来自游商推销,无固定处所,仅用电话联系,查处起来比较困难,造成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仅处于打击储存、销售等末端犯罪,查处一批过后,源头没打掉,又滋生新的一批犯罪。”办案检察官说。

  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办案检察官认为,首先应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在成人保健店、烟酒店集中的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避免销售者因不懂法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售假”。

  “更为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应强化对生产、储存、销售多个环节的监管。加强对性保健药品、食品、烟酒销售等市场的监管,杜绝伪劣产品在市场上的流 通,如强化成人药品销售商店的准入制度,规范药品采购监督;加强对出租屋储存物品的查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卫生防疫、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加强联合执 法力度,定期进行市场商品的专项治理,及时清理伪劣商品。”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建议,同时加大对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深挖犯罪,查处打击犯罪源 头,避免查处过后死灰复燃,从深层次解决伪劣商品泛滥的问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切实加强行刑衔接,形成打击合力,司法机关就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管理方 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向行政部门反馈,共同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记者 赵丽 通讯员 魏雪)

深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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