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07 14:56:06 作者:王国芳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深圳离婚律师离婚能否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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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担心离婚后对方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在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所有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由此可见,抚养费的支付,以分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首先会考虑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否接受一次性付清这种支付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即使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一方事后反悔的,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首先,抚养费是未成年人教育、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 大限度保护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目的。而一次性给付巨额抚养费用这种支付方式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一旦出现这笔费用被直接抚养子女一 方挪用或者挥霍的情况,孩子的生活就会陷入困境,必然对孩子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其次,子女成长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父母收入增长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 生等许多因素都会对子女实际生活费用产生变数,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金额因此可能会发生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再要求增加抚养费,将会遇到很大的阻碍。另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强行判令父母一方透支将来的抚养费用,很可能造成父母一方生活困难,这同样是不妥当的。
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 的支付能力。被抚养人在其成长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 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离婚协议虽有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反悔,法院一般会支持按月支付。
深圳离婚律师离婚能否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