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抢夺罪量刑/判几年

时间:2013-04-18 15:46:57    文章分类:刑事量刑

深圳抢夺罪量刑/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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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量刑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不是一定给予刑事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行为人抢夺,在哪些情形下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数额计算标准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新抢夺罪案例

一个的哥犯抢夺罪被判刑另一个还了手机还要受处罚吗?

刘女士儿子在临安读大学。说起儿子丢手机的事情,刘女士就窝火。

“我儿子丢的是一部黑色苹果4S,买到手才几个月。2013年4月6号晚上8:05,我儿子从临安汽车东站上出租车,8:13在学校门口下车。一下车就发现手机没有了,马上打电话给我,说手机掉在出租车上了,但忘记要发票了,车牌号也不记得。

“我赶快拨儿子手机,但响了两声就挂断了。学校门口监控很模糊,车牌号看不清。我们又给96520打电话,希望他们用GPS帮我们锁定那辆车,结果锁定了4辆,但都不是我们要找的车。

“我 和我老公一晚上没睡好。晚上12点多,我手机来电提醒,儿子的手机开机了。我赶紧打电话过去,对方挂了电话后关机了。1点钟对方又开机,我打过去又关 机……我们整整被折腾了一晚上。我给对方发短信,说手机是我儿子的,希望他还给我们,好处费不会少他的。但对方没有回短信。

“我和我老公给临安运管打电话,还报了案。

“4月9号还没消息,早上4点,我和我老公坐高铁到杭州火车南站,然后又坐快客到临安。到临安后,我们花4199元给儿子买了部新手机。那个时候真的以为手机找不回来了。

“买了新手机,我们又去找运管,找交警。最后找到了那辆车的监控视频!很清楚地看到了车牌号,还听到了一段司机在车里的话,好像是给他朋友打电话,说什么车里有人掉了手机,让他朋友过来拿走。显然,那个司机捡到手机,不愿意还我们。

“我们很生气,直接跑去那辆车所属的出租车公司,他们领导说去帮我们问问情况。

“第二天,再去出租车公司,他们领导就把手机还给了我们。这个司机真的很可恶,他把我儿子存在手机里的信息全部都删掉了,明显是想占为己有。

“手机找回来了是很高兴,但那个司机真的很可恶,为了找手机,我的店关门了几天,我老公请假……所以我很想知道,我们的损失能不能要他赔?”

昨晚,临安运管处向记者证实,4月7日他们确实接到了刘女士关于儿子遗失手机的电话,他们了解到的情况与刘女士在上文所说的基本一致。

捡到手机开始不想还

后来还了是否违法?

前不久,杭州上城法院就判了一个类似的案子。出租车司机张某因为和乘客赌气,把乘客落下的手机带走,并卖给了其他人,犯抢夺罪被上城法院判处缓刑1年。

2012年7月19日,张在中国美院附近接了一个女乘客。女乘客和张起了冲突。女乘客在南宋御街口下了车,张把车停在那里,看路边几个出租车司机打牌。

过了两分钟,女乘客过来说手机掉在车里了。

张打开车门,看到一只黑色手机。他没还给她,而是把手机往里侧座位里一塞,关上车门,回到驾驶座,一脚油门就把车开走了。

女乘客报警,张被抓,犯抢夺罪被判刑。

这个案子和刘大姐的经历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捡到刘大姐儿子手机的人,他的行为是否违法?

浙江拓远律师事务所邵瑞青律师:出租车司机张某之所以犯抢夺罪,因为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

当时,女乘客虽然把手机遗忘在车上,但出租车并没有开走,女乘客也及时发现了,手机仍然处在她的实际控制中。但司机这时却趁其不备,公然把手机拿走,这不同于秘密窃取,不是盗窃,而是抢夺。

这个案子看起来和刘大姐儿子的经历有点相同,但也很不同。

首先,出租车是开走之后他儿子才发现手机遗忘的。如果真的是如刘大姐所猜测,司机是想据为己有,也很可能是开了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车上有人掉了手机,他并不是公然抢夺,也不是偷,因为当时这部手机已经成了遗忘物品。

法 律规定,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犯侵占罪,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 数额要达到2万元。从数额上看,捡走手机的人也构不成侵占罪。即使数额达到定罪标准,立案也可能很困难,因为这部手机在几天内就还给了刘大姐一家,可能也 算不上拒不交出。

刘大姐能向的哥索赔吗

刘大姐为找回手机的确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耽误了 工作,也多花了不少钱。但这些损失在法律上讲,都只能算是财物损害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而不是财物价值的损失。因为手机你已经拿回来了,手机本身的价值没有 损失。司法实践上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种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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