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在大伯名下,房子还有我的份吗?

时间:2008-12-03 11:16:18  作者:朱强律师  文章分类:房产案例

  2008年3月19日,看到了法院对朱某房屋确权案的判决,大大松了口气!

   按道理,做律师也要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但,对朱某这件事,我还是感觉到了轻松,这个案子跨越了2008年的春节,我可不是一般的惦记。

    老百姓的事无小事,对朱某来说,他的这件诉讼关涉到以后是全家流浪街头还是“有恒产者有恒心”。

      朱某,四十多岁,和妻子离婚了,带着两个女儿生活,一身疾病,无力工作,一家人以政府低保过日子。住的房子面临拆迁了,但是,产权证却是大伯父名下的,大伯父可不愿意放弃!原来,朱某的父亲和大伯父不是同一双父母,是继兄弟关系。早年,朱某的父亲胆小,都是伯父作的主。祖父母去世后,伯父要求把遗产,即一家人赖以生存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由朱某父亲写了弃权声明。而朱某父亲则住到了违章的厨房里去了(当然,这处小厨房经改造后政府也给转正了。)好在大伯父当年留了一片小字条给朱某,承诺给朱某一间房子住,但这是父亲放弃继承权声明之前写的。朱某也就一直住在大伯给的这间小房子里,安身立命,娶妻生子。可是,临到拆迁时,大伯手握产权证,对之前的字条死活不承认了。兹事体大,涉及朱某生存大计,朱某着急了!

   本人拿到案件材料经后,考虑以《合同法》的思路来打这场官司。我们是否可以把事实还原成一个协议关系呢:祖父母去世后,继兄弟大伯和朱某父亲就继承问题达成了个协议:

   继承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大伯名下,但大伯要承诺给朱某一间房子!于是大伯写了给朱某一间房的字条交朱某,朱某父亲配合大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至于朱某父亲写的弃权声明是房屋产权登记的必要程序,不能据此抗辩大伯先前的承诺!思来想去,唯有此路!

    立案:法官对我的当事人比较同情,但表示,大伯的承诺在先,朱某父亲的弃权声明在后,此诉凶多吉少!我对朱某稍事安慰。案件就以合同关系的思路开始了诉讼程序。

    开庭:被告大伯父说朱某父亲已经过继给了人家,没有继承权,且证据也很有力度,是早年法院的调解书。我方认为那种过继不是今天的收养关系,不能断绝朱某父亲和其父母的关系。被告又说,朱某父亲在大伯出具承诺书后,出具了弃权声明,说明当时就放弃了,朱某现在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我们的意见如前,即弃权只是办理产权的程序问题,并不是对约定权益的放弃。

     判决:法院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原理、规定,判决我方胜诉,朱某享有他的那间房屋所有权。

     至此,朱某的基本生存居住问题总算有了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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