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拆迁房屋办过户,房产局是否担责

时间:2008-12-10 15:08:05  作者:朱强律师  文章分类:房产案例

 

2004年,南京六合区许某借南京阎某一笔钱,双方约定用许某位于六合区的私房抵押,后借款增加,最终,双方确定将该私房过户给阎某。经中介办理,六合房产局给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8年初,阎某发现,该私房实际不存在,阎某此前所实地察看房屋并非过户房产证上房屋,过户的房屋早在2001年由六合区政府拆迁。许某实际是诈骗了阎某。区房产局审查不严,造成许诈骗成功。

但许某年近80,没有财产,阎某钱没了,房子也没了。房产局到底担不担责?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根据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毫无疑问,房产局应当担责赔偿。但是,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没有支持,理由是当时物权法没有实施,不适用物权法。

 

那么,之前真的没有类似规定吗?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时,应当核实买卖双方的申请材料,还应当将申请材料与该房屋的产籍档案进行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而根据建设部的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信息应当列入档案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拆迁信息进入房产产籍档案,而房产局未作核实,即与过户,房产局显然存在过错。如果,拆迁信息没有进入产籍档案,从而房产局办理过户时未能核实到拆迁信息,这也是房产局的过错,因为法规规定应当放进档案的资料而他没有放进去。

 

 

在房产局过户手续存在过错情况下要不要赔偿呢?或者说,在物权法颁布前,房产局有过错要不要赔偿呢?根据97年实施的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登记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所以,本案,房产局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岂能因物权法未颁布而免责?

 

目前,此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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