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撞人 父母担责吗?
时间:2007-08-24 11:41:5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简要案情】2006年6月11日,侯某17周岁,驾驶无证、无牌二轮摩托车将李某撞伤,后又与另一辆沈某驾驶的自缷货车相撞,侯某死亡。经某县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侯某与李某的肇事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与沈某的肇事中双方负同等责任。后李某以侯某的父亲为被告,以承担监护责任为理由,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侯某虽然17周岁,但从2005年8月一直在县某标准件厂打工,工资1000余元,足以维护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依法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状】
上 诉 请 求
请求撤销(2006)万民初字第242号判决书,依法改判
上 诉 理 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2006年6月11日,被上诉人的儿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将上诉人撞伤,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侵权之债。原审法院已查明,被上诉人的儿子侯某从2005年8月一直打工,月收入1000元以上,所以,被上诉人的家庭财产应当与其子侯某是共同共有关系,其父母与其子在财产上是"经济同一体"或"钱包共同"关系,现侯某发生侵权之债后去逝,其侵权之债应当有家庭共有财产偿还。
其次,被上诉人的儿子侯某在与沈某的交通事故中,侯某也得到了一定的赔偿,对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理解和适用》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其侵权之债,应当由这部分赔偿支付。
再次,《民法通则》第4条确立的公平原则,不仅是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民事审判的最为重要的依据之一,现因为被上诉人的儿子重大过错,导致了上诉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原审法院却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使上诉人分文未得到赔偿,根本性地违背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的原则。
综上,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是非常错误的,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本着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6年10月25日
【二审结果】二审法院以调解结案。
【案后随想】
1、一审法院单列侯某的父亲为被告肯定是错误的,无论以何种理由诉讼该案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民诉意见》第183条,此案调解不成,必然发回重审。
2、法官的高明就体现在调解上,宋鱼水就是这样成就的。
3、律师在提起诉讼要慎这又慎,考虑要周全,理由要模糊,该案如果不是调解解决,将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诉讼之累。
【探讨的问题】二审中不改变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可以改变诉讼理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