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13 21:14:53 作者:张家口 李成旺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陈 述 词
陈述人:兰某某(为田某某配偶),女,1936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某某镇
陈述事项
确认某医院对田某治疗死亡为医疗事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1月7日,田某因脸色发黄入住某医院(下称第二附属医院)。接诊医生为内科主任医师董某。董医生先给患者开了化验单、B超、CT等项检查。11月10日董医生告知家属,患者是胆管结石,需住院手术治疗。入院后再次重复检查做了彩超、心电图、X光等项检查,后董医生告知家属,没有别的办法只能手术,手术可活7-8年或10年以上,不手术过不了春节。2006年11月17日上午九点半进行手术,10点多董医生告诉家属,田某患的是严重的肝硬化、肝腹水,胆管全是瘤子,根本无法手术,被迫中止手术。伤口缝合后,患者数小时不排尿,腹部膨隆,呼吸费力,家属到处找医生,要求抢救,却不见医生踪影,最后终因手术导致肾功能衰竭,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根据院方提供的病历和整个诊疗过程来看,院方多处违背了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规范,患者认为:医院的这起手术为医疗事故,其理由如下:
一、术前检查不完全、不充分
尽管在住院前院方就进行了B超、CT等常规检查,住院后,又进行了同样的重复检查,检查的结果均为:“肝内胆扩张,胆总管上段狭窄,内见异常回声,请结合临床”。按照一般的医疗常规,这些检查只是初步检查,要确诊,按照院方的说法还需“结合临床”,并应当进行ERCP、MRCP、PCT等项检查,同样的的病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检查时提出特别强调的是:“建议进一步检查!!!”。打了三个重重的感叹号。足以说明“肝内胆扩张,胆总管上段狭窄”只是初步诊断,要确诊还需进行以上多项检查,院方在未进行认真的检查、分析研究的情况下,就匆忙得出结论,反映出主治医生在这次诊疗活动中的严重不负责任,显然术前检查不完全、不充分。
二、严重误诊,不应当手术而强行为之
首先,在手术过程中,当打开腹腔,医生才告知患者家属,患者是肝管肿瘤、肝腹水、肝硬化等,并且说肝门周围广泛粘连,根本无法手术,并不是术前所说“肝内胆扩张,胆总管上段狭窄”,这也正是在手术前检查不完全、不充分种下的恶果,患者的病情与术前医生的诊断大相径庭,这也证实了本次诊疗活动对患者诊断纯属误诊。
其次,患者入院已71岁,对这样年龄大的患者,意味着手术的风险更大,医生应当认真考虑这一事实。然而在本次诊疗活动中,医生却对年龄问题考虑不周,最后因为手术重创病人身体,导致肾功能衰竭死亡。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第(一)项规定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术前医生的精力不是下在认真检查上,而是诱导患者家属做手术上,并告知家属是小手术,胆管结石拿出石头还能活七、八年。
在本次诊疗活动中,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医生还收受患者家属的红包,因此,正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医生才积极主张手术。
由于以上原因,本来不应该实施的手术实施了,最后导致患者死亡就在预料之中了。
三、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避免产生不利后果。”可在本次诊疗活动中,医生却未尽告知义务。
首先,在患者手术前,医生告诉患者家属做的是胆管结石摘除手术,后来《手术风险告知书》填的却是:剖腹探查术,实际上是手术后医生的擅自行为。
其次,术前医生并未告知手术的高风险,只是医生让患者家属在空白的《高风险诊疗同意书》第二页(患者或委托人)签名一栏中签了字,也并未对所述内容作出解释,第一页患者家属从未见过,《高风险手术告知书》完全是术后医生所为,是风险告知书变得毫无意义。
再次,医生在术前告知患者家属,除了手术再别无他法,实际上该病除了手术外还有多种治疗方法,显然医生没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四,在医院的所谓的《高风险诊疗同意书》中临床诊断为“梗阻性黄疸”,不是胆管癌,又何谈高风险?看来所谓的高风险告知书,只是为将来推卸自己的责任。而院方的《答复意见》(一)却说患者是“胆道肿瘤”。
第五,在患者向院方提出质疑是,院方的答复是:“在患者症状有所好转时,患者家属却带其自动出院,导致患者死亡”,可住院病历首页却在“出院情况”一栏赫然写着“未愈”。
四、术后救治不及时
患者术后回到病房,出现了数小时无尿,腹部高度膨隆,呼吸费力等症状,按照一般医疗常规,需要进一步做血清生化及电解质情况,家属急的到处找医生,却很长时间内找不到医生,得不到抢救,最后因术后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应当说医生的救治是不及时的。
五、病历书写极不规范
打开院方的病历,简直是目不忍睹。
1、住院病历短短五页,就有十二处极其低级错误
(一)、住院病历首页五处:一是,病历入院日期为2005年11月16日,出院日期为2005年11月19日,可实际住院天数为9天。二是,病室科别入、出院不一致。三是,转科科别空白。四是,“抢救0次”、“成功0次。五是,入院后确诊日期空白。
(二)、出院记录一处;入院日期为2005年11月10日,出院日期为2005年11月19日,可“入院天数”却是3天。
(三)、病历第三页入院日期却为2005年11月17日。
(四)、病历副页二处 一是,第一页第第二页笔体明显不是一人所为,二是,第二页住院号涂改。
(五)、《术前讨论结论》日期涂改,将2005年11月17日改为2005年11月16日。
(六)、CT检查报告单检查部位是“头颅”,可内容部分却是“肝脏扫描”
(七)、在《高风险手术同意书》中第二页中“科室主任”和“主管院长”竟是同一人”。
(八)、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人已于2005年11月19日去逝,院方的收费单竟然收到2005年11月21日。
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可该病历的短短八页却多达12处错误,到了让人难以相信和惊异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中,院方多处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家属所签的《高风险诊疗同意书》不是与医院立的生死状,更不是买生契,当然更不应当是医院推卸责任的护身符,只要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
此致
张家口市医学会
陈述人:
2007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