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就医死亡 医院责在何处?

时间:2009-04-13 21:18:28  作者:张家口 李成旺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常言到: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生老病死是人世间最残酷的、不可改变的自然规律,就医是人人遇到、关系到人身体健康的大事,本律师向广大网友提供的就是自己亲自办理的如何就医、如何维权的一起典型案例。

2004年3月27日,在河北省高等专科学校上学的李一在学校因腹胀、恶心、不思饮食、巩膜发黄、尿黄等症状,以他父李某(怕日后工作受影响)的名字到张家口市某医院传染科专家门诊处就诊。门诊医生为该科主任医师王某,其诊断结果为“五项大三阳”。肝功能化验单为:谷丙转氨酶1660,谷草转氨酶1782,总胆红素78.5乙肝五项为:HbsAG+,抗-HBc+,HbeAs+(大三阳)HBV-DNA2.5×106阳性。B超:门静脉125mm,胆囊56.33×196mm,壁厚,双边影,脾脏厚421mm,肋下15mm肝界剑下234.mm轻度胀气。根据以上诊断结果,王主任开出的处方为:岩黄连,亮茵甲素,康诺,甘利欣,、西维尔、神源参柴肝康片,累计药费为3867.7元。并医嘱到:“这病不用住院,回家输液,保你20天就会好的”。由于医院挂号时未给门诊手册,所以,以上就诊及处置王主任没有也无法在门诊手册上记载。

李一根据医嘱输液三天后,情况不但不见好转,反而加重,出现了巩膜、皮肤黄染加深、呕吐、身体极度无力的症状。29日晚上,李一的母亲将上述症状用电话告知了王主任,王主任回答说:药轻,可以加两支亮菌甲素由原来的3支变成4支,并说了一些安慰的话。3月30日李一的病情更加严重,晚上其母又打电话给王主任向其通报了病情,王主任说:打一针胃复胺或口服维生素了B6药片。按王主任话给李一服了药以后,又继续输了两天液,病情不见好转,反而逐渐加重。4月2日家属不得已带着李一到张家口市传染病医院就诊,该医院根据2004年3月27日某医院第一次化验单初步诊断为:重型肝炎,并告知病情非常严重,马上安排住院。由于技术条件等问题,先后又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251医院、北京302医院抢救治疗,终因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李一于2004年5月6日含恨告别了人世,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

事情发生后,患者的父母找到医院协商解决,由于就诊李一看病时是以其父亲的名义,再加上没有门诊病历,该医院一开始时拒不承认在本院看过病,找的多了,后来院长干脆避而不见,主任医师王主任也非常闹火,不耐烦地说:“我当时就叫你住院,是你不住院,而且还说,门诊病历给你了,是你害死了你的儿子”。

2004年9月,患者父母被迫向张家口市某区卫生局申请行政处理,张家口市桥某区卫生局委托张家口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张家口市医学会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医学会还到几个医院调取了患者的病历。

故事到此,似乎就应当结束,可倔强的患者父母并不因此而罢休,一定要为死去的儿子讨一个说法,开始了漫漫的艰难维权之路。

先后向张家口市卫生局、河北省卫生厅反映情况,但都收效甚微,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就是对本次医疗活动权威的定性,既然不是医疗事故,谈何赔偿?

患者的父母找到律师后,律师认为: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程序违法,可以申请市卫生局撤销其鉴定。

2005年1月25日,患者家属向张家口市卫生局提出撤销张家口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申请,2005年3月31日,张家口市卫生局以张卫医字[2005]第8号文件认为:“张家口市医学会作出的《张家口医鉴(2004)4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因违反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有关医疗事件的处理程序,故为无效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这与成为张家口市卫生行政机关首次撤销张家口市医学会鉴定的案例。

后经过律师、患者家属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反复做工作,2006年1月5日,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院方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90000元,这次医患纠纷经过长达两年的时间,终于画上了句号。

那么,故事讲完了,在本次就诊中,医院违反了那些法律、法规?有无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能不能撤销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认定书呢?就是本律提醒大家注意的重点

首先,是医院违反了那些法律、法规?有无责任问题?

过错之一:没有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

我们注意到,本次就诊活动中,谷丙转氨酶1660,那么正常人是40,显然属于危重病人,医生却轻描淡写,并无如实告知患者的病的程度。违反了以下法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患者到医院就诊,与医院构成的是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王主任在患者身患重病的时候并没有如实告知其病情的真实情况。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产生不得后果。”需要解释的是什么是不利后果?就是比如癌症患者,告诉他可能产生严重的绝望心理,对治疗并无好处等。

过错之二:不书写病历

病历可分为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本诊手册

这家医院就诊环境不太规范,凭挂号条就可以看病,所做的诊疗也不在病历上记载

    1、违反了《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立门诊病历,实行预约门诊、计划门诊和门诊一贯制”、第八条:“认真按时写好病历,保持病历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2、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门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及时完成”

     3、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过错之三:不安排住院

医院诊断李一的病为:重型乙型肝炎,(后来的张家口市传染病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北京302医院都根据原来的化验单做出此结论)而此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定为乙类传染病,而李一的情况正值高度的传染期,众所周知,传染病是必须住院的。

1、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52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2、违反了一般医疗常规:谷丙转氨酶1660,按照一般医疗常规,转氨酶超过100就必须住院,而李一超过正常值的40倍难道就无须住院吗?同样的化验单,张家口市传染病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1医院、北京302医院都做出了立即住院的结论。

过错之四:一次开10天的药

《处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

过错之五:用药错误

初次诊疗,王主任共给患者开出非常罕见4种药(现在医生开出的药一般好多是市场上不常见的)为:岩黄連,亮茵甲素,康诺,甘利欣。其中只有甘利欣是治疗轻度肝炎最普通的保肝药,而亮菌甲素功能和主治写的很明白:“主治胆囊炎、胃炎”与重型乙肝沾不上边,而康诺只是营养性药品,适应于“症状的改善”,对遏制病情并无多大作用。而岩黄連、亮菌甲素、康诺普通医院和普通药房都没有,且价钱奇贵,而细心的王主任还特意在此三种药上打了五角星,负责任地叮嘱:“这种药非常贵,小心让人换了”,四种药总价值达到3867.7元。

本案中,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医院的行为足以构成医疗事故,目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弊端如果有别于以前“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的话,等于“兄弟之间互相鉴定”。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能不能撤销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问题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4条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接到医疗机构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的……”。

凡医患纠纷,只要造成患者死亡,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无权处理的,可本案,区卫生行政部门却没有移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是直接移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违法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4条作出处理是正确的。

本律师结合本案郑重提醒广大网友:

1、就医是要以自己的真实姓名

我们平常发现,有许多患者为了报医保或保护个隐私等原因,不以自己名义就医,一但发生医患纠纷,首先是面临的主体问题都没法解决,维权非常困难。

2、就医时一定要向医院索要门诊病历,并要求医生将诊断情况和处置情况详细记录。

病历是患者就医和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资料,记录着医疗活动的详细情况,既是确认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医患关系的原始证据,也是认定是否医疗事故的直接证据,又是患者及其亲属和医疗机构发生争议后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是卫生部门处理事故争议、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基本依据。所以,必须患者注重保存病历,即使医院不给,患者也要主动索要。

3、要及时转院

当发现某个医院某个医生有问题时,“不能在一颗树上吊死”,要及时转院。

(本案例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兼是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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