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医院(学校)的财产设置抵押的问题

时间:2010-03-26 15:50:00  作者:蒋颖  文章分类:金融证券

私立医院(学校)所有、使用的财产设置抵押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06年5月,某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欲以某私立医院的门诊大楼和一私立学校的学生宿舍设定抵押。

二、焦点问题:

私立医院(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财产可否设定抵押?

三、法律规定: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国家制度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四、律师点评:

1、根据教育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所以,私立学校都是非营利性即公益性的。对私立医院法律虽无明确的不得营利的规定,但因其客观上起到了救死扶伤的作用,其公益性也远远大于非公益性即营利性,所以,也应将其归入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

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法律之所以禁止公益性单位担任保证人,因为公益法人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即为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担保法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公益法人的资产安全,维持其地位 和工作的稳定,不至于因为它们负担额外的债务而无法发挥自身职能,为社会服务,从而危及公共利益。所以《担保法》并未区分公立与私立,强调的是其公益性。所以私立医院(学校)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都不应设定抵押。

3、医院(学校)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但是,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具体区分哪些是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哪些是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所以,建议尽量不要以医院(学校)的财产设定抵押,以避免在实现抵押权时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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