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1 11:17:38 作者:蒋颖 文章分类:金融证券
诉讼时是否需对抵押物进行保全
一、案情简介:
2003年3月1日,某银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自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1日止。该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借款人自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担保。在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2004年3月1日贷款到期后,因某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力还贷。某银行遂将某公司诉讼至法院,但未对抵押物进行保全,而后某银行取得了胜诉的判决,判决中也明确了以该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在此案执行过程中,却发现已经抵押给银行待执行的房产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导致变现程序受阻。
二、焦点问题:
在诉讼时,是否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诉讼保全?
三、法律规定: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2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91条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第93条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四、律师点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虽然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等处置权将由首先查封的法院主持进行。银行失去了优先处置抵押物的权利,可能导致抵押物变现受阻,延长诉讼、执行期限。因此,在对有抵押的贷款提起诉讼时,建议对抵押物进行诉讼保全,以避免丧失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