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1 11:12:23 作者:蒋颖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
一、强化公司自治
按照私法自治原则,新公司法实施后把一些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性规范,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例如,表决权的确定、红利的分配方式、出资的估价、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利划分、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均由公司章程确定。如: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公司章程,被形象地称为“公司宪法”,它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的自律性文件,是公司设立运行的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来说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价值在于其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如果只是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公司法确立的是一般规则或原则,是对所有公司都适用的规定,而由于各个公司自身存在独特性,这就要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
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对公司法规定的细化。例如,《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对公司法规定的替代,它排除了公司法规定的适用。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通过赋予公司章程这种排除权,给予了章程更大的自主权,也扩充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因此,这种规定实际是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