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产拍卖后所得款项是否应用于偿还职工工资

时间:2010-03-26 15:55:44  作者:蒋颖  文章分类:金融证券

    

   查封房产拍卖后所得款项是否应用于偿还职工工资

借款人某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向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担保方式为用其自有的房产设定抵押。2007年2月1日,贷款到期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银行遂起诉某公司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并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该公司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现案件已进入了执行拍卖程序。

焦点问题:

拍卖房产后所得的款项是否应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

法律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律师点评:要确定拍卖房产后所得的款项是否应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1、拍卖房产时该公司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房产拍卖所得无需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等债务;但如所拍卖的房产为企业的全部财产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包括企业职工)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参加拍卖分配。

2、拍卖房产时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拍卖的没有设定担保的一般财产后所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金;对已设定了抵押的特定财产拍卖后,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可对拍卖抵押房产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该公司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依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也可以对特定财产拍卖款先于抵押权人(银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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