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11 10:40:3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新《保险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于新《保险法》增加了诸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10月1日之前的老保单如何适用引起了人们的关注。10月1日之后的新保单与之前有何变化?旧保单是否适用新的有利规定呢?
保监会人士作出如下解读,与老《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中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一系列规定,包括明确了具体的理赔时间、不可抗辩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明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也不得以此拒绝履行保险责任等规定。
A 未如实告知不是拒赔理由
条例节选: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以前,无论是客户主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被保险代理人诱导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只退还保费,而拒绝赔付。
而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B 无辜被保险人利益受保护
条款节选: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解读:原保险法规定,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不公平,新保险法修改完善,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C 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权益
条款节选: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解读:长期以来,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有不同理解,一直存在争议。最常见如二手车买卖,购买二手车的车主还未来得及买保险就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以保险标的转移为由拒赔。而新《保险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
D 确保保险人利益不受损
条款节选: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
解读: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机构将通过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E 老保单是否适用新条款?
疑问:上述新《保险法》的诸多新规定都将利益归于被保险人,这也引起了众多投保人的关注。例如,在今年10月1日前投保,但未如实告知,等到合同成立满2年发生事故了,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二手车转让后,新车主在10月1日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
解读:此前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曾公开表示,按照法律基本原则,10月1日新法生效前,保险合同应按照旧法解释。杨华柏介绍,产险合同因为多为1年期合同,老合同仍比照旧法。但对于一些期限较长的寿险合同,考虑跟有关部门作出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