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是否能够拒赔?

时间:2009-11-10 21:42:21  作者:李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1、原告:某物流公司  (简称“物流公司”)


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


3、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某物流公司驾驶员高某与同向骑无牌电瓶三轮车的杨某在浙江杭州在生碰撞,造成杨某一条腿高位截肢。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杨某起诉至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车主物流公司赔偿全部损失的80%,计441413.28元。发生事故的车辆于2004年4月投保在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限额为20万。原告物流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超载为由进行拒赔。原告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0万保险金。

双方的理由:

      原告认为:超载与事故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涉案事故经认定系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杨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闯入机动车道,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且事故发生有不可抗力因素,涉案车辆竟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分局检验,确认该车自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检验合格,该车在行驶了150天后,刹车失灵,不符合安全条件,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真正原因。保险公司未向原告对超载拒赔的免责条件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被告认为: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系原告车辆超载及制动性能不合格发生了事故,该车辆违反了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第七条第五款“违反安全装载”的规定,属责任免除。并提供原告盖章的投保单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及进行明确告知的义务,该条款有效,保险公司的拒赔有法律和条款的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就系争车辆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原告就涉案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所对应的条款、责任免除部分明确规定车辆装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大安全装载规定,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原告主张,被告对免责条款未依法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对原告是没有效力的。本院认为,从双方保险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原告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在该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载明,被告已将投保单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免责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故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原告的上述主张显与投保单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涉案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5000千克,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实载9525千克,属严重超载,无视机动车载物的法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造成交通事故,被告据此对原告造成第三者的经济赔偿予以拒赔的主张,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的实际载重几乎达到核定载重的两倍,车辆驾驶员对超载导致的安全隐患应是明知的。鉴于上述超载行为不仅违反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而且威胁到司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并已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物流公司应当引以为戒。故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的约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拒赔赔偿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了两个焦点问题:

      (1)超载是否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能够以超载进行拒赔?

      原告认为超载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车辆制动不合格时造成事故首要的、必然的原因,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责任认定书上明确了“高某驾驶经检验在制动不合格及超载的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可见,事故与超载有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只要有超载的事实,即使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

      (2)保险条款第五条“车辆装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安全装载规定”是否有效?

      原告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过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投保单,投保单的下面的中间部分载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上述所填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物流公司承认了投保单时期填写,并在声明栏中加盖了公章,故可认定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向其告知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因此,该条款有效。

      事实上,在投保中,保险公司业务员几乎很少就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自己需要看,如果有疑问,及时提出。往往投保人也难得看,于是一旦出现问题了,双方就争执不下。就司法实践看,保险公司需要就“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进行举证。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所印有的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上述所填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的字样就起到了证据的效力。

      是否一“超载”就应当拒赔,保险公司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为了减少纠纷,2006年的商业险条款对此进行了修改,超载不再是拒赔的事由,而作为扣除10%免赔的事由,这样既照顾了现实,又减少了保险双方的对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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