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12 21:04:07 作者:李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代签名的保单有多少?这是一个无法统计的数字。只有签名的当事人,或者理赔时保险公司复核保单才会清楚。近几年来,代签名现象已大有好转,但并没有杜绝。一张张代签名的保单,就像是没有上锁的保险箱。对于保险人和客户来说,要做的是立刻检视签过的保单,有代签名问题的,必须立刻申请补签,否则理赔时后患无穷。
据北京保险律师网调查发现,常常引发理赔纠纷的代签名问题主要有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代理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业务员代填投保单、团体险中代签名、为骗保而代签名等几种形式。现结合当前司法判例,对这几种代签名所引起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一、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
购买保险时,常出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为一人的情况,而填写保单的往往是投保人。由于很多投保人不清楚被保险人应亲笔签名的要求,业务员又疏于提醒,从而造成代签名保单的出现。又或代理人为尽快促成保单,完成业绩,误导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代签名。夫妻之间、已成年的子女与父母之间常会发生代签名现象。
1998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7份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被保险人是高女士及其丈夫,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反对。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高女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根据《保险法》规定,高女士为其丈夫投保部分属于无效,但为其自己投保的部分有效。造成此项保险合同纠纷,双方都有责任。
根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彼此之间就已建立起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互负协助、告知、保密等附随义务。在交易双方地位相差悬殊时,法律对强势一方附随义务的要求也更为严格。保险公司相对于投保人而言在市场上处于强势地位,也更加了解熟悉保险法,应该委托业务熟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代理业务。对于投保人的利益应尽到注意义务,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应给予必要的协助,韩某在高女士代其丈夫签字时并未持异议,而后也未向被保险人证实,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合同的部分无效承担主要的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高女士也有过错。一是代理人向其出示的《投保须知》中有明确规定,而她并未执行;二是保险合同条款中也有类似声明;三是作为公民有义务遵守《保险法》。因此,高女士也应该负部分责任。
北京保险律师网的周庆国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该代理人追偿。根据《保险法》第125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但因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滥用代理权甚至越权代理等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保险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保险代理人在实施保险代理的过程中,为获取佣金,利用保险人与投保人互不见面,由保险代理人居中代理的有利条件,明知以死亡为标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规定,而无视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严重违规行为,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在向保险人送交投保单时,不如实告知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字栏是投保人代签的事实。代理人欺骗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行为,是违规代理的行为。它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的保险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必须遵守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给投保人造成可期待权益的损失,同时增加了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代理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