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0-01-19 19:43:55    文章分类: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执业机构: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哈尔滨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银行保险 刑事辩护 国家赔偿 行政许可 行政诉讼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立波律师 > 王立波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