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应了解法律常识,慎用法律术语

时间:2010-01-27 14:43:01  作者:王立波  文章分类:律师动态

    现代社会,公众了解案件情况多是通过新闻媒体。最近看了几篇法制新闻,对记者乱用法律术语,错用法律常识,误导读者的现象深感震惊。

    金羊网新快报报道韶关原公安局长叶树养巨额贪腐案,有这样一段话“据叶树养的代理律师透露,叶树养被收审前半年的情绪一直很低落,曾在公安战线工作如此之久的他,深知自己所犯罪过之大。据代理律师透露,叶树养在收审期间,对检察官的问审很配合。”现在已经是2010年了,文中还两次用到收审这个过时的法律术语,实际上收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很多年以前的90年代就已经被废除了!

   西安晚报《传南勇交代直指国字号和中超 问题查明收受贿赂》,有这样一段话“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到72小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明文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知记者依据的是那部刑事诉讼法?

   京华时报报道DDS公司倒闭,有这样一段话“公安机关已将DDS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郜伟以涉嫌诈骗立案刑拘。”这里记者将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弄混,法人代表是接受法人委托为法人办理某一方面业务的人员,一个法人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规定对外代表法人的负责人,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

  以上只是我见到的几个简单的例子,作为法律人,真心希望我们的记者朋友能够多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慎用法律术语,避免误导读者的事情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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